新的R&D费用扣除政策将于何时实施?

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6 1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第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 为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以下简称R&D活动),规范R&D费用(以下简称R&D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实施,现就企业R&D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R&D活动范围及R&D费用。

本通知所称R&D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取新的科技知识,创造性地应用新的科技知识,或实质性地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和工艺而持续开展的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1)允许添加已扣除的R&D费用。

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际发生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税前摊销。R&D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成本。

直接从事R&D活动人员的工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部R&D人员的劳务费。

2.直接投入成本。

(1)R&D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产品中间试验和试制的模具、工艺设备的开发制造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和通用试验手段的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查和维修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用。

3.折旧费用。

在R&D活动中使用的仪器和设备的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软件、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用于R&D的活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范制定费、新药开发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R&D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R&D保险费、R&D成果的检索、分析、评估、论证、鉴定、评估和验收费、申请费、报名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知识产权。该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可扣R&D费用总额的10%。

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定期升级。

2 .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技术、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

3.商业化后企业为客户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有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的重复或简单更改。

5.市场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过程或常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科的研究。

二、特殊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R&D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的R&D费用并扣除,受托方不得另行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金额应当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确定。

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R&D项目的费用明细。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开展R&D活动发生的费用不得扣除。

2.对于与* * * *企业联合开发的项目,合作各方应计算并扣除各自实际承担的R&D费用。

3.企业集团可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大且需要集中R&D的项目,合理确定R&D费用的分配方式,实际发生的R&D费用可由相关成员企业按照权利义务一致、费用匹配、收益共享的原则计算扣除。

4.企业在创意设计活动中为获得创新性、创造性、突破性产品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在税前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画游戏软件、数字动画和游戏设计制作的开发;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和景观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三。会计和管理

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R&D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可按R&D项目扣除的R&D费用设置辅助账户,准确归集和核算当年可扣除的R&D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次R&D活动的,应当按照不同的R&D项目分别归集可以扣除的R&D费用。

2.企业应当分别核算R&D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准确合理地归集各项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允许追加扣除。

4.不适用税前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贸易。

4.房地产。

5.租赁和商务服务。

6.娱乐圈。

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以上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将相应更新。

五、管理事项及催收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R&D核算健全、查账归集准确的居民企业。

2.如果企业R&D费用实际发生额不能准确归集,外汇总额不能准确计算,税务机关有权对税前扣除或附加扣除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优惠待遇的R&D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当及时回复意见。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企业,以及往年已经认定的跨年度R&D项目,不需要再进行认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R&D费用扣除条件,且在2016 1后未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的,可追溯享受税收优惠并办理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机关应加强R&D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年度检查覆盖率不低于20%。

不及物动词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 1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