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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虽然有权力保障,但毕竟是一个无色抽象的概念,存在于人的意识中,而不是在事物上。其本质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意志力量,可以依附于物,如财产权,但物本身不是权利;也可以是独立于事物的,比如债权、知识产权等。黑格尔曾感慨地说:“如精神技能、科学知识、艺术和发明等。,都可以是契约的客体,都被视为与商事中承认的物相同。这种占有虽然可以作为物进行交易和缔结,但也是一种内在的精神上的东西。”所以,只要实体物权在时间(而不是空间)轴上是持久的,只要和物一样有价值,就可以作为交易的对象,不一定依附于物。所以法国法中无形物的概念是失败的,准物权概念的设计是多余的,只是增加了理解的难度。因为物是一个生命的概念,在法律世界里,人是先交换权利,而不是先交换物,虽然权利交换的主要目的是物的实现或者人格的获得。
日本著名民法学家曾太郎先生将民事权利体系分为实体性权利和技术性权利,前者如人格权、财产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后者如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实体权利除了控制权和请求权之外,还可以分为手段权利和目的权利。前者如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后者如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都是为人格的完善服务的。
1,债权在人格实现中的效力。债权的产生是因为债务的标的物的支付和对价的支付在时间维度上不同步。比如分期购买商品房,商品房已经交付但要长期支付价款。作为一种强制交易,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产生的原因相同。债权的出现突破了债务人暂时不支付对价的交易障碍,保证了债务人充分利用时间资源,极大地促进了交易的繁荣。但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对方的道德、实力和各种客观条件。相对于支配地位,安全性大大降低,债权人往往争取实现债权。
债的内容是作为或不作为,作为和不作为的目的无非是物权的实现、人格的获得或事实上的某种利益。如前所述,购买商品房的目的是为了支配:居住、抵押或转卖。当我们拿着债务凭证——电影票去电影院时,我们通过接受电影院债务的演出——放映行为,获得了精神上的愉悦和精神上的震撼,人格得到了充实。
2.公平在人格实现中的有效性。股权是为了消除股东的心理障碍,刺激其投资。股权大大提高了公司的融资能力,进一步提高了公司在生产和销售事物及其服务方面的组织能力,以及提供促进人格增益的服务所需的必要要素。梅因爵士揭示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离不开股权相互合作产生的强大驱动力。在身份社会,人们的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如果他们征服了土地,他们就征服了一切。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差别取决于个人征服土地面积的强弱。显然,这种征服只能是精神暴力和肉体暴力——所谓的“文志功夫”。在工业社会,生产不再仅仅依赖土地。在股权和债权的运作下,这种非土地生产方式的生产能力和交换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事物的多样性和功能性带来的巨大感官和心理刺激,转移了整个社会的注意力。每个人都想加入这种生产交换关系。物的交换的基本要求是等价交换,排除一方对另一方施加权力,否则整个交易循环将难以为继。就这样,一波又一波的财富创造逐渐摧毁和瓦解了身份体系,促进了个人地位形式上的平等。人与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已经从身心控制发展到经济控制。如果单纯说这种经济控制是事物的简化形式——对货币的控制显然是不准确的,因为货币只有转化为股权和债权才能活跃起来,才能保证更多的事物和更多的服务。所以,我们不能否认,当今世界,股权和债权的征服已经压倒了武力和精神的征服。
我的妻子容之所以感叹“债权(广义包括股权和债权)压倒物权”,只是为了强调当今世界债权的强大功能,但债权的目的——物权的实现和人格的获得,是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琳琅满目的商品,繁华的城市,都是在债权的推动下形成的。
3.知识产权在人格实现中的效用。知识产权是一种隐性财产。我们的生活早已离不开知识产权,比如建筑物的形状,汽车和自行车的品牌,品牌的衣服,香料和油,盐,酱和醋,丰富多彩的小说,电影,电视剧,冰箱,洗衣机,流行歌曲,游戏软件等等,都有其独特的作用。
知识产权有三个作用:人格的获得,物的欣赏,物的生产和交换能力的提高。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的欲望。写作(论文、小说、散文、诗歌、剧本、软件等。)而做演讲是为了自娱自乐,名利双收,或者自我实现,无非是获得人格,赚取利润。如果一本书不包含表达思想的文字,它就只是一堆没有什么价值的纸。但如果用深刻的思想、感人的情节、优美的文字充实起来,那一叠卷子立马价值百倍。如果只有电视没有节目(知识产权),电视是没用的。只有收到节目,电视才能发挥作用。再比如,自行车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增益,就不可能有童车、三轮车、老年车、电动车等品种来满足各类人群的需求。可见,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主要使命是通过传播思想来获得个性,或者是对事物进行物化和增值。商标权的作用是附着于事物上,显示其特性。这样,人们就可以快速辨别同类事物的好坏,从而避免购买所需物品的成本,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可以极大地增加个性,强化事物的功能,知识垄断才成为股权、债权之外新的征服力量。可口可乐饮料公司仅仅依靠可口可乐的技术配方就风靡全球。正如一位著名企业家所说,即使公司的有形资产一夜之间化为灰烬,只要技术配方不公开,公司仍然可以迅速崛起。而微软凭借独特的软硬件发展迅速壮大,长期称雄世界。
总结:
从上面可以看出,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的使命是实现物的生产、交换和增值,进而从物的消费中获得人格。而这三种权利往往是附在物上以显示其功能的,因为人只有依靠物才能有所作为。因此,股权、债权、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可以合称为“实现权”,以便与财产权、人格权相对应。虽然保守的《德国民法典》将物权分为物权和债权,意义重大,但妨碍了民事生活的敏捷性。因为没有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的融合,就不可能顺利、系统地反映整个民事生活: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的运动不断强化物的功能,通过物,人们不断获得人格,发展创造才能,然后人们又通过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等创造出更强大的东西,人类文明飞速前进。
《德国民法典》是对古代罗马法的总结和完善。虽然古罗马法的基本框架体现了相当大的历史恒定性,但由于时代的快速变迁,它并不能解决所有的民法问题。在古罗马,不可能有如此发达的股权和知识产权,所以也没有法律技术来整合股权和知识产权。人类需要用超越时空的罗马法律思维方法不断吸收现实生活,不应该停留在崇拜和赞叹中而忘记前进。大陆法系民法的智慧在于利用“把柄”对现实生活进行分类,我们需要不断寻找能够“捡拾”新的民事关系的“把柄”。徐国栋先生说得好:“实际上,把握民法所调整的生活关系的把柄就是构造民法典各部分的宏观范畴,它们的关系就是民法的体系。从* * *和晚期罗马法到法律的阶梯制度,再到潘德克顿制度,他们的变化都是设置‘把手’位置的变化,但他们从来没有离开过他们的祖先。这些类型的民法典体系的基本框架是在昆图斯、穆丘斯和谢岳拉手中奠定的。”
需要指出的是,人格的获得包括物质人格获得和精神人格获得。在19世纪以前的自由经济时期,财产权被视为一个人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其自由的外在领域。对功利主义者来说,财产制度的目的是使从物质或其他资源中获得的快乐或满足的总量最大化。而黑格尔则将财产与自由联系起来,将财产视为个人的自我表现,强调人拥有财产的目的是通过财产将自然改造为人类存在的表现,并通过这种改造使自然世界得以完善。
在“实现权”的统一下,股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权利成为独立的权力,就像在“所有权”的统一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相互独立一样。
4.物权在人格实现中的效力。产权是人们控制事物的法律基础。只要人有合法的理由去控制事物,人就有财产权。由于事物依赖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无论是契约社会还是身份社会都有一个充实的物权概念。即使在等级森严的古代中国,依然有严厉的法律保护物权。当然,物权关系中所包含的权利观念和基于物权交换的平等观念,在身份社会中对整个社会的意识形态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
物直接或间接地服务于人格的获得,人格的获得是产权制度的轴心。人通过法律行为(或债权行为或物权行为,因立法模式不同而异)取得物权,再通过事实行为消费物或通过法律行为经营物,直接或间接获得人格收益;或者通过法律行为(债权行为)取得债权,通过对方对事物的支配,取得间接的服务——即人格的获得。
总之,人格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尊严等等。没有水和食物,生命无法维持;身体的庇护离不开衣服和房子;健康的维护离不开健身设施、保健品、药品和医疗设施;思想自由的驰骋离不开讲台、笔、墨、书、电脑;身体自由的延伸离不开马车、自行车、汽车、火车和飞机;没有必要的财产,尊严是无法支撑的:颜回虽然在古代没有从零开始吃食,但他的身体并不是赤裸的,他的大脑里仍然充满了竹简传播的挺拔思想。在大多数情况下,上面反复提到的人格的获得是通过控制东西来实现的,比如看电影的屏幕和投影仪,理发的椅子和理发刀等等。总之,没有事物的摄入,人就不能为人。
再次强调人们为了摆脱自身的困境,利用债权、股权、知识产权来满足现实需要,同时不断利用债权、股权、知识产权来提高事物的生产能力和交换能力,以满足更高层次的需要。
在人与物的互动中,物的生产和交换不仅支撑着人类的繁衍,而且在物的有限分配中逐渐启迪人类认识分配的规则,从身份社会的严格伦理到契约社会的自由、平等和尊严,都来自于物的劝诫。于是人类逐渐远离动物本性,在自由和限制中锻造自己,在欲望和秩序之间寻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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