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诉讼打电话给法律咨询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法律主观性: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具体案由和诉讼金额,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经济纠纷的诉讼费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2)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费。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根据本院法律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第八条下列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不支付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未提出上诉,但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索赔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生活费和误工费,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当事人复制案卷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费用。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检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支出的费用,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向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支付,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供当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翻译,不收取费用。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下列比例分期累计交纳:65,438+0。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每件支付50元;2.超过1万元至1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3.超过654.38+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6.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9.超过10万元至2021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10.超过20210000元的部分按0.5%缴纳。(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赔付: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3.每起对方非财产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第十四条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一)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裁定的,按照下列标准缴纳:65,438+0。没有强制执行金额或者价格的,每件50元以上500元以下。2.执行金额或价款不超过654.38+0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过1,000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缴纳;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1%支付。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按照下列标准按照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缴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缴纳30元;超过1000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三)依法适用支付令的,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1/3的标准缴纳。(四)依法申请公示,每件交纳100元。(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提交400元。(六)破产案件按破产财产总额计算,财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7)海事案件申请费按照以下标准缴纳: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缴纳1,000元至1,000元;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缴纳1000元至5000元;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缴纳1000元至5000元;4.申请海事请求登记的,每件缴纳1000元;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每件赔付1000元。第十五条案件经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八条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有与本案有关的独立请求权,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应当各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应当按照不服原判决的再审请求的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