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四实习期间有工资吗?
一是实习生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实习在所在单位进行一定的专业培训。比如《专利代理条例》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只能向实习满一年后首次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颁发专利代理工作证。在这种实践中,实习生必须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目的是从工作中增强自己对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程度,以便将来能够独立从事这类职业。还有律师,医生等等。
另一种是实习生出于教学需要在单位的社会实践,比如大学生毕业实习。这种实习的明显特点是用人单位不与实习生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因为实习生与其他机构有关系,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还是以大学生毕业实习为例。实习学生与学校有高等教育关系,大学生档案等个人简历文件也放在学校,单位根本无法与实习学生建立劳动关系。而且这种实习的目的在第一种情况下并不专业,大学生可以从事与未来工作不同的实习内容。所以这种实践本身的目的是接触社会,实践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而不是专业培训,其根本目的是教学。在一些法律法规中也有这样的解释,比如《铁路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细则试行》。
本细则所称实习,是指认知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医学院校临床实习、师范院校教学实习、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本来大学生实习是学校安排的,不容易误会。但由于近几年的扩招计划,学生人数剧增,给学校安排实习工作增加了难度,所以学校也鼓励学生自己寻找实习机会。蓝飘飘大概就属于这种情况。他没有被学校安排在公司实习,而是通过熟人介绍进入公司实习。即便如此,还是改变不了学生的身份。因为他和学校还有教学关系,还处于没有毕业的状态,所以是我们所说的第二种实习,他和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在全国较早对实习期工资支付进行了规定。该办法第十一项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期、实习期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这种方法强调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形成。更有甚者,该办法第一项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它的适用范围是毋庸置疑的,这个办法中所说的实习期当然不包括学生在校实习。但是,有劳动关系的实习当然可以适用该条款,获得其应有的利益。
那你怎么看待和单位的关系?只能说他和公司是民法上的劳动关系。民法是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的法律。所以,如果你想要工资,你应该和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讨论这个问题,消除熟人可能造成的对意思的误解。当然,如果公司坚持实习是无薪的,也只能考虑是否继续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