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lar例外Bolar例外在中国。
在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之前,专利侵权责任的免除并不包含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资料。
2006年2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对被称为中国bolar例外第一案的三* *诉万盛药业专利侵权案作出不侵权判决。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虽然被告万盛公司以进行临床试验和申请生产许可证为目的,采用专利方法制造涉案药品,但其制造行为是为了满足国家有关部门对药品注册进行行政审批的需要,以检验涉案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鉴于被告万盛公司制造涉案药品并非直接以销售为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法院认定被告万盛公司涉案行为不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
在随后的礼来公司诉李赣专利侵权案中,法院再次重申,进行新药临床试验和申请生产许可证,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行为。
但这些判决在学术界引起了争议,有人认为法院适用Bolar例外涉嫌缺乏法律依据。2008年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NPC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建议》
附:《专利法》(2008年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五)以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为目的,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专利医疗器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