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传统分类

传统的知识产权分类分为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1.版权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和精神权利。在中国,版权是指著作权。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中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2.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在发明创造的内容向社会公开,并且该发明创造对社会具有法定利益的前提下,国家依照法定程序授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

专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因此也具有知识产权的特征,即时间性、地域性、非个人性和排他性。

时效性是指专利权人的专有权只在法定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不再享有该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原受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成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使用的社会公共财富。

地域性是指专利权一般只在授予权利的国家有效,原则上在其他国家不被承认和保护。

无形,又称非物质性,是指专利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没有物质形态,客观上不能被人们实际占有。排他性是指除专利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排他性也叫“独占性”或“垄断性”。

3.商标权

商标权是民事主体为区别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享有的专用于特定标志的权利。商标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通过使用和通过注册。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也叫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中国,商标注册是获得商标权的基本方式。《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