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贷款的定罪和量刑

骗取贷款的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时,即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三)使用虚假文件的;

(四)利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手段骗取贷款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四条规定:

根据《决定》第十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二)挥霍贷款,或者将贷款用于违法活动,导致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

(三)隐瞒借款去向,借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四)提供虚假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五)以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以骗取贷款为目的,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二)携款潜逃的;

(三)利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贷款诈骗数额在65438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扩展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非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联方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联方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确定。

假贷款是指实际需要贷款的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在信用社获得所需贷款,于是假借他人名义在信用社获得非法贷款。

(以他人名义借款和冒名贷款的区别是明知和不知,冒名贷款的性质更严重。)借款和冒名贷款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信用社的一些客户经理直接或间接地从事经营活动。当他们需要流动资金时,往往以虚假贷款的形式发放自批自贷贷款(主要是骗取或伪造借款人的身份证和贷款证明,私自刻制假印章,模仿借款人的签字,以贷款人的名义取得贷款)。

2.当信用社客户经理的近亲属需要贷款但不符合贷款条件时,客户经理可能会假借他人名义发放关联方贷款。

3.目前,为了加强信贷管理,信用社严格控制跨地区贷款,并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因为跨区域贷款明显,为了避免跨区域贷款,客户经理会在辖区内以他人名义发放跨区域贷款。

4.借款人虽然符合条件,但之前已经申请过贷款,按规定可以不再发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客户经理还想办理这笔贷款业务,就有可能以假贷款的形式发放事实上的大额贷款(有些贷款是以企业法人或股东的名义发放给企业的)。

5.目前,信用社实行严格的贷款授权制度,客户经理只能在其权限内发放贷款。当他们超越他们的权限时,客户经理应报告给被授权人批准。

当客户经理因为某些原因审批未通过而要发放贷款时,客户经理可能会以假贷款的形式发放超授权贷款,使贷款授权书成为一纸空文。

6.客户经理为了逃避监管,使用两人以上冒名或借用名义同时办理多笔贷款,一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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