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

(1)设备检查。增加重要设备、材料入井前检查和入井前安全性能检查的要求。

(2)智力。增加了推广自动化和智能化采矿的要求。

(三)矿井同时生产的采掘工作面数量。增加以下要求:

(1)一个矿井同时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3个,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9个。严禁以挖代采。

(2)在开采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两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开采。

(3)严禁任意开采支撑采空区顶板和上覆岩层的煤柱,用不垮落法安全隔离采空区煤柱。

(4)禁止开采和破坏高速铁路安全煤柱。

(4)突出煤层消突后放顶煤开采。进一步调整完善了相关内容:“高瓦斯突出矿井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为主的综合瓦斯抽采措施,确保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并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放顶煤开采后,可能与地表水、老窑水和强含水层连通."

(5)除尘装置。增加了以下要求:在不能保证内外喷雾装置工作稳定性的情况下,应使用与掘进机、锚杆挖掘机或连续采煤机联合控制的除尘装置。

(6)开采深度。细化了不同井型突出矿井的开采深度要求。

(七)突出防控。增加防突机构、队伍、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的相关要求。提出了沿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矿区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并要求钻孔控制区的范围和距离。

(8)岩爆的防治。提出了矿山防治冲击地压的总体要求。对防冲刷原则、岩爆矿井冲击倾向性的识别、矿井巷道的布置和采掘作业、岩爆的监测、解危措施中人员的撤离和支护提出了要求。

(9)防火。井口防火得到了改善。增加了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危险性评估和采空区密闭时采空区自然发火监测的要求。

(十)水害防治。如果需要在火成岩、砂岩、石灰岩等厚硬岩层下开采受离层水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对离层发育的岩层进行分析和勘探,提前采取措施疏通离层水。

(11)爆破安全。进一步细化了爆破作业的安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