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或者其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对国家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用字。外国人的姓名、地名和专业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名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可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附具中文译文。第五条。专利局邮寄的各类文件投递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城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七日内推定收件人收到,其他地区十五日内推定收件人收到。
申请人向专利局邮寄的所有文件应当以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楚的,以专利局收到日为提交日,但申请人能提供证明的除外。第六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天不计算在期限内。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当月无对应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
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到期日。第七条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一个月内说明理由,请求延长期限。但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句、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期限除外。
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期限的,应当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并附具有关证明。第八条国防系统各单位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其专利申请由国防科技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受理,专利局根据该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第九条除前条规定外,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专利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需要保密的,专利局应当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第十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的发明创造;
(二)执行本单位委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辞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承担的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第十一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视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第十二条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天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第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在与他人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备案。第十四条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所称专利代理机构,是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专利局、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第十五条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授权权限。第二章专利的申请第十六条专利申请应当向专利局提交一式两份。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是指:
(一)申请人的国籍;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国家;
(三)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专利代理人的姓名;
(四)申请人是组织的,代表人的姓名;
(五)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六)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清单;
(8)所附文件清单。
申请人有两个以上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如果没有指定代表,第一个签署人应为代表。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还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