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程序中,期限延误时如何恢复权利?
专利复审程序中涉及权利恢复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因正当理由延误复审请求期限(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导致复审请求权丧失;二是因正当理由延误了对复审通知书的指定答复期限(自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导致专利申请权丧失。在处理权利的恢复时,这两种情况是有区别的。
1.复审权的恢复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人请求复审的期限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这是法定期限。期限届满,专利申请人未提出复审请求的,驳回决定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出具权利丧失处分决定。基于此,复审权的恢复期间应当从上述三个月期间届满后的第1日开始,向后计算两个月。
2.专利申请权的恢复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对复审通知书进行答复。期满未答复的,复审请求视为撤回,专利申请人丧失专利申请权。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5.2节的规定,丧失专利申请权的处罚决定(即撤回专利申请权通知书)应当在1个月期满后作出。也就是说,即使处罚决定是在1个月期满日的次日作出的,专利申请人收到撤回通知的时间也不会早于指定期限届满日的1.5个月。基于此,专利申请权的恢复期间应当从“指定期限届满后+1.5个月”届满后的第1天开始,向后计算2个月。如专利复审委员会规定答辩期为1个月,到期日为2013 12.5。那么,权利恢复的期限是2014 10.20到3月20日,2013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