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条例第三十一条所称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委员会),负责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纠纷,调解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金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协助和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条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行政执法委员会调解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第二章处理和调解程序第四条请求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布图设计已经登记并公告;

(二)请求人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持有人或者与侵权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有明确的请求和具体的事实、理由;

(5)双方均未就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请求人提出请求的,应当向行政执法委员会提交请求书和涉案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副本。请求人应当根据被请求人的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请求书副本。第六条请求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和地址;

(三)请求的事项和具体事实及理由。

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七条请求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请求人采用的布图设计与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者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任何独创性部分完全相同。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尚未投入商业使用的,请求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请求人确实有可能知道该布图设计。第八条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7日内通知请求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同时,应当指定三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组成合议庭处理侵权纠纷。第九条行政执法委员会立案后,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及其附件以邮寄、直接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05日内提交答辩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行政执法委员会对其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达或者其他方式发送给申请人。第十条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涉及复杂技术问题,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专业技术鉴定。鉴定意见或者结论需要经过当事人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第十一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过程中启动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程序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中止处理程序。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委员会在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纠纷时,可以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行政执法委员会决定举行口头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口头听证至少3日前告知当事人口头听证的时间和地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口头审理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口头审理的,申请人视为回避请求,被申请人视为默认。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委员会举行口头听证的,口头听证的参加人和听证要点应当记入笔录,并经核实后,由办案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