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需要马上上马,来不及投标怎么办?
2.建议走正常流程,先招标,确定中标方再施工,可以规避很多风险。
3.当然,也有一些项目,根据国家颁布的招投标法,可以不招标实施。
以下是《招标投标法》对招标项目和非招标项目的相关规定,供您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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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并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工程施工、货物采购、服务、特许经营项目符合本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电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水(供)、滩涂治理、排水和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线、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
6.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 .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和旅游项目;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10.经济适用房、贫困房、微利房项目;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和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对外贷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授权投资主体、国家特许经营的融资项目。
(三)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货物采购和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涉及公众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
(六)关系公众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
(七)国家垄断或控制产品转让项目的经营权。
(八)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社会投资主体的选择。
(九)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如下:
(1)项目建设:
1.单项施工合同估算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2)货物采购:
1.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大宗货物价值在30万元以上,单件货物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2.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关系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的商品,货值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药品采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
(3)服务:
1.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不足5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3 .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费用在五十万元以上;
4.国有或国有控股项目贷款金额1.5亿元以上,向商业银行贷款;
5.利用财政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
(4)特许经营:
1.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政府特许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
2.转让年营业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公共交通和特定贸易场所的经营权;
3.转让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经营权。
第十条符合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勘察、设计、咨询等项目,使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为与现有设备相匹配,需要从设备原供应商处购买备件的;
(六)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用拍卖等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下列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和设备的项目;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勘察、设计、咨询、监督和管理服务。
所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必须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批准后,将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