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经济学》寻租与腐败的联系与区别

寻租与腐败的联系与区别:

寻租和腐败却始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首先,它们的行为主体是不同的。腐败总是与一定的权力联系在一起,并非人人皆可沦为“腐败者”,只有手中握有职权的人才有腐败的可能。在权钱交易的过程中,权力市场的供给方是官员,其需求方是作为寻租者的利益集团,均衡时的价格则为租金的价格。寻租者利用货币或实物来交换腐败者手中既已存在或为谋利而设定的权力。交换活动结束后,“钱”与“权”发生易位,寻租者获得了能够给他们带来更大利益的权力保障,而腐败者通过交易使得自身欲望得以满足,腐败和寻租二者的行为主体构成了权利产品市场的供需双方。此外应当注意的一点是,寻租活动未必造成资源的浪费,这是寻租与腐败最大的差别所在。寻租活动可以采取合法的形式,也可以采取非法的形式。合法形式的活动如企业向政府争取优惠待遇,利用特殊政策维护自身的独家垄断地位。非法的行为则如行贿受贿。大量的经验事实告诉我们,如果寻租活动的目的是要改变无效率的产权结构,去促使产权的现有分配发生改变,这种改变的结果就可能对社会来说是一种有意义的或理想的结果。其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专利保护制度的形成。发明者通过游说政府等方式,建立专利制度保护,以期获得某一时期内对专利成果的垄断权。这一过程并不能看作是资源的浪费,而是为科技进步所必须支付的代价。假如投入巨额资本进行了创造与发明之后,人人皆可抄袭其成果,发明者不能在一定时期内享用其创造发明所带来的垄断利润,发明者失去了开发、创造的利益激励,创造发明活动将无人问津,这最终影响的是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福利的提高。可见,寻租活动未必就意味着资源的浪费。但是腐败却不同,它不仅亵渎了公众的信任,损害了社会公平,而且侵蚀了社会资本,浪费了资源,降低了效率,其危害不容忽视。据有关人士测算,在90年代后半期,各种腐败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年平均达到9875~12570亿元,占到了全国GDP总量的13.2%~16.8%.“改革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效率和腐败在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