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1款。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型施工等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道路交通活动直接相关的决定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确需在限制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应当随身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按照指定的时间、区域、路线通行。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应当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货运机动车、大型载客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空车出租车和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应当在慢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在有主路和辅路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应当在辅路上行驶。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行人应走人行道;如果没有人行道,你应该走在路边。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中心区道路交通状况,对进入城市中心区的大型货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和机动三轮车实施限制,限制内容应当经听证后决定并公布。
第二节机动车交通规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在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借用道路或者变更车道,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借用车道行驶的车辆先行;
(二)按顺序行驶,不得频繁变更车道;
(三)应当在慢车道行驶的车辆,在不妨碍快车道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允许道路超车,但超车后立即返回原车道;
(四)左右车道车辆变更为同车道时,左车道车辆让右车道车辆先行;
(五)在快车道行驶的车辆低于规定的最低车速时,及时变更为慢车道。
第二十六条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公交专用道允许校车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遇交通管制、交通堵塞时,其他车辆可在交警指挥下借用公交专用道。
第二十七条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在城市封闭的机动车道上最高时速为90公里;城市内未封闭的机动车道路为六十公里;在公路上有八十公里。
第二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门前道路没有过街设施的,应当划人行横道,设立标志。
机动车遇盲人、残疾人、孕妇、老年人、儿童时,应当停车让行。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转弯、变道、超车、掉头或者在路边停车,应当提前100至50米开启转向灯。
第三十条机动车进入或者驶离道路时,应当给道路上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让路;驶入或者驶出有主路和辅路的道路时,驶入主路的机动车应当给在主路正常行驶和驶出主路的车辆让路。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在有水、有泥或者有灰尘的道路上行驶,遇行人、车辆时,应当减速。
第三十二条禁止货运汽车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机、自卸车和拖拉机挂车载人。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牵引故障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牵引车和被牵引车的驾驶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的;
(2)夜间使用软连接牵引时,在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志;
(三)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慢车道行驶;
(四)道路上有辅道的,在辅道上行驶;
(五)全挂车和装载危险货物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故障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没有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在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二)按前进方向停车,车身紧贴道路边缘线右侧,不得超过三十厘米;
(三)夜间没有路灯照明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四)公共汽车* * *靠近路边,按顺序、单排进出停车站点,不得在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
第三十五条驾驶考试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
(二)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三)不得搭乘与试运行无关的人员;
(4)不得进行制动试验。
第三十六条货运机动车装载易散落、易漂浮物品时,应当使用密闭的货舱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严密封闭。
第三十七条货运机动车超限携带不可分解物品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所需的道路检查和交通组织疏导费用由承运人支付。
第三十八条禁止拖拉机在城市快速路、机动车道和有辅道的国道、省道主道通行。在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禁止通行标志。
拖拉机因过渡作业需要通过限制通行的道路时,应当凭依法取得的驾驶证和通行证件通行。
拖拉机在道路上调头转弯时,驾驶员应发出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