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先占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先用权是指,根据专利法第69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过相同产品、使用过相同方法或者为制造和使用作了必要的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先用权的条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正确适用先用权的关键是把握先用权的成立条件:①时间条件: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在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对同一产品、同一方法或制造、使用作了必要的准备。(2)独立性的条件:第一使用者使用的发明创造必须是独立完成的或者是合法获得的,与专利权人无关,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发明创造不能给予优先权。(3)可用性条件:第一使用者必须在他人的专利申请日之前至少已经做好了制造或使用的必要准备。(4)使用范围的条件:在先权利的制造或者使用仅限于原范围,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学术界对什么是“原始范围”的看法还不统一,立法也不明确。2003年6月5日至10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讨论稿)》第47条规定了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