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方式有哪些?
1,网站抄袭侵权
就网页而言,一般是由文字、图片、录音、活动图像等多媒体元素组成。网页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其中任何部分的作品都受版权保护。只要本网页内容的选取或编排是原创的,特定的内容就构成作品。抄袭、抄袭等行为涉嫌侵权。
2、网上上传下载侵权
上传到网上是指现实世界中的作品,包括文字、电影、音乐等。被数字化并上传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因此必须尊重原版权所有者的权利。如果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包括默示同意),将其作品数字化并上传到互联网,将构成侵权。我国2001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将这种行为界定为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与网上上传相对应的是,下载在互联网上创作的作品,以非电子方式出版、发行、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涉嫌侵权。因为网络创作受著作权保护,出版社和图书音像公司未经授权下载出版该作品构成侵权。
3.网络转载侵权
未经授权,报社和出版社无权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数字媒体上已发表的单一作品。我国有一个例外,就是报刊转载的“强制许可”:已经在报刊上发表的作品,可以在网络上转载,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抄的除外,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但网站转载或编辑的作品超出相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认定为侵权。
4、网络链接侵权
重视网络链接的价值和技术的优越性。一般认为普通链接提供链接通道服务,链接搭建者就像一个向导。其服务器只存储包含链接对象网址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指令组成的文档,既不复制也不传播链接内容,因此不侵权。即使侵权也属于间接(帮助)侵权,即提供链接通道的服务提供者在明知链接指向侵权作品的情况下,有义务及时停止链接通道服务以“抑制侵权”。否则构成协助侵权。
5.P2P软件侵权
P2P软件是早期个人点对点通信技术的新发展。P2P可以说是继万维网之后互联网最伟大的革命。如今,几乎每个网民都在用这种方法从网上免费下载数字音乐和电影。使用P2P下载文件时,实际侵权人是用户。用户未经权利人许可上传或下载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其行为侵犯了权利人在网络上复制和传播信息的权利。
P2P服务提供者在明知用户侵权的情况下仍提供服务,或者在权利人提出有确切证据的警告后,未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将与(或帮助)网络用户共同承担* * *的侵权责任。于是,P2P服务商往往成为成千上万侵权用户的替罪羊,因为追求个人网络用户既不划算,也不激进。
然而,上述原则也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建立了安全港制度。即服务提供者自动提供上传、存储、链接或者搜索服务,而不编辑、修改或者选择存储或者传输的内容的,没有义务审查上传、存储、链接或者搜索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只承担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删除相关内容的义务。这就给谷歌、百度这样的搜索引擎创造了生存机会,因为他们没有义务审查提供的内容是否侵权。
6、域名抢注侵权
最典型的体现就是驰名商标的抢注。一般来说,行为人是以利用他人商标获利为目的,恶意注册并出售该域名。基本特征是:将他人的驰名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先注册为域名,自己不使用,而以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转让牟利。还有的是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名誉,误导公众。这都是恶意抢注的不当行为。涉及图标等版权侵权问题。
7、网络游戏侵权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成为互联网经济的亮点,网络游戏侵权事件也越来越频繁。侵权人一般通过窃取网络游戏源代码、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等方式从事网络游戏的侵权盗版行为。最典型的方式就是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他人享有版权的网络游戏。
详情可以看这里:/anli/zscq/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