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对偿债资产征税?
偿债资产应该被征税。
抵债资产确认的核心在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贯彻和把握,即是否确认或终止确认取决于抵债资产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
如果偿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一般在95%以上)的风险和报酬都已转移,则确认或终止偿债资产;保留了抵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确认或者终止确认。
根据上述原则,当债务履行行为发生时,债务人的债权本息的利息应于协议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在取得所有权并实际收到和占用抵债资产后,确认抵债资产冲减债权本息,确认债权损益,否则不予确认。
扩展数据
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对于征收过程中的税费是否计入抵债资产价值,实际工作中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一种认为收款过程中的税费是直接费用,构成抵债资产成本,应按一般资产初始确认方法计入抵债资产账面价值。
另一种观点认为,抵债资产以公允价值计价,税费价值除现有市值或评估值外计入其入账价值,这是不公平的,与公允价值计价相悖。
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征收过程中的税费不应计入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一,抵债资产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通过让步被动接受的资产,而不是其主观意志持有的资产。抵债资产一般在短期内处置完毕,其费用在待处理期间不进行摊销,因此相关税费在抵债资产价值中予以资本化,没有实际意义;
二是财政部相关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会计处理》中也提出,抵债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入账,相关税费和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抵债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过程中收取的税费不应计入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而应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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