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五条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65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654.38+0万元,不另收费;超过1的,超出部分按1%缴纳;
(二)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赔偿50元至100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65438元;
(四)财产案件,根据有争议的价格或金额,按下列比例分配:
1.不足1000元的,每件交付50元;
2 .超过1000元至50000元部分,按4%支付;
3.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3%缴纳;
4.超过65438+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
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
6 .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7.超过654.38+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五)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缴纳。
(6)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元至30元;
2 .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
3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有争议的金额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支付。
(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
(八)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和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支付。
第六条原告提出两项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起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应当按照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七条财产案件索赔金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金额计算收取。
第八条申请执行费按以下标准缴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执行价格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000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用0支付。1%.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被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款不足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1%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三)海事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申请债权登记,每件交纳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每件支付500元;船舶所有人申请赔偿责任限制的,按照申请金额的0.1%缴纳,但最低不得低于50 0元。
第九条查阅费、鉴定费、公告费和翻译费的数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支付。
第十条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应当按照实际成本收费。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