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上海创新型企业总部的条件

根据《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沪发改码〔2023〕3号)的相关要求,申请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上海注册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企业;总资产达到2亿元或市值达到20亿元,年销售收入超过6543.8+0亿元或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在上海具有R&D、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在本市以外拥有两家以上分支机构或外商投资企业。

(2)主要产品或服务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相关规划重点领域重点产品和服务国家指导目录,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核心产业(2021)。

(3)年度R&D费用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R&D外包等服务企业65,438+00%以上),或者年度R&D费用总额超过5000万元,其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R&D费用占R&D费用总额不低于60%;年度R&D人员占从业人员10%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R&D外包等服务企业占20%以上),或年度R&D人员总数达到100以上。

(4)拥有上海市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15项以上,或创新药物、科技含量高的改良新药、创新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等产品注册证书。

(5)获得以下认证之一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专业化创新型企业、国家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

(六)部分指标未达到但总体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突出的行业影响和带动作用,经市政府同意,可列入专项案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