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的开放标准

除了实质和形式的一致性,矛盾情况下的判断标准是看其最终是否带有专利、许可等知识产权要求。标准组织拒绝sun的java专利和商标请求是基于开放标准的彻底性。只有没有专利的标准才是开放的标准(不代表有专利的标准就不好,就不行。一些标准组织,比如oasis,在这方面是有开放的)。在前一段的讨论中,很多人其实把市场形成的专利陷阱标准称为开放标准,这是不准确的。市场垄断形成的事实标准不能称为公开标准,因为厂商垄断本身就是一种对公共选择权的封闭。

标准制定主体和形式可以有多种组合。

这种似是而非的判断经常可以在许多涉及标准制定主体和形式的争议中看到,比如:

-基于公众利益,政府不应制定强制性标准或干预信息技术标准的形成。

但是美国fcc实施的强制性标准,控制电子产品无线泄漏水平的emc认证标准,不是强制性标准,是典型的政府干预吗?本文证伪了上述观点。

-由标准组织或企业联盟制定的标准是开放标准。

但是蓝牙标准不就是典型的封闭标准吗?本文再次证伪。

-单个企业无法代表公共利益制定标准。

但是java标准不是标准组织委托给sun公司的吗?这篇文章也直接证伪了上述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