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怎么算?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下列比例累计缴纳: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每件缴纳50元;超过1,000元至1,000元部分支付2.5%;超过654.38+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

一、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支付;房产超过20万元的,按0.5%缴纳。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据

0,5%的工资。

互交50元至100元非财产案件。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款的,每案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各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1)检查、鉴定、公告、翻译费(地方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二)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费;

(三)申请费和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实际费用;(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所发生的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