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披露与OA回复——非创意案例系列之九

技术效果应与技术方案的描述相对应。如果是上层方案,就用上层效果来描述,如果是下层方案,就用下层效果来描述。在这种情况下,它想达到精确控制的下层技术效果,但给出的方案只停留在技术原理的上层描述,这是导致它被否决的最重要因素;

最后一部分,我们先来思考一下为什么披露不充分,不允许给手册增加内容。既然你觉得我不够开放,那我就把没公开的补充一下吧。

事实上,如果允许上述情况,就会使第一个应用系统变得无用。举个例子,如果两个发明人A和B同时开发一项技术,A在该技术开发出来之前提前申请了专利,B在A之前完成了发明,但在完成发明之后申请了专利;

那么A的专利申请被审查员认定为公开不充分。如果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下允许A补充,A可以获得专利;事实上,先完成发明并及时申请专利的发明人B无法获得专利权,这无疑对B不公平;

因此,设立披露不充分和不能增加新内容的规定,不仅有助于减少发明人通过猜测和想象而跳到竞争对手前面的情况,也有助于督促发明人尽可能地披露自己的计划;

既然不能添加,得到不充分的审查意见怎么办?

按照审查程序的规定,似乎只能通过举证或者澄清的方式来说明。审查意见中未充分公开的部分属于现有技术,即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出版物、电子期刊或者专利文献表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上述未充分公开的内容,因此能够实现发明。

让我们以一个案例为例来说明无效的判决。21737是针对AUO光电提交的“液晶显示器件及其显示方法”专利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二维或三维视野。采用的方案是使用具有可调特性的构图材料作为可调结构单元706,精确控制导向单元704和感光单元705之间的距离,以达到最佳的二维或三维视图。

从上面的描述中,似乎已经明确了发明构思,即通过中间的可调代数式结构单元来改变两端的感光单元和导向单元之间的距离;但在说明书中,关于如何实现二者之间距离的调节,说明书仅用一两段文字就描述了五六种实现方式:“利用组成材料的特性(电特性、膨胀特性、温度特性、压力特性)和/或结合传统机械设计进行调节……”并给出了说明书的附图来说明调节原理,从而说明这些结构可以实现距离的调节,均被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说明书没有给出关于本发明的更多信息,也就是说,它没有解释材料是什么或者如何调整它以实现最佳视野。结果,审查员驳回了该申请,驳回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地说明发明的可调代数式结构是由什么材料制成的,以及如何根据温度、电压等外部条件进行改变以实现导向单元与感光单元之间距离的微调,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该发明。

申请人不服,提交了两份美国专利文件作为附件,以证明利用压电材料进行精确的线性变化是本领域公知技术,复审申请人认为根据现有技术和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实现其他的外应变线性调整方法。

对此,复审委员会认为:“虽然在附件1和附件2中说明了压电材料可以膨胀和收缩以推动相应的部件进行线性运动,但是在附件1和附件2中并没有关于如何利用压电材料精确地线性控制相应部件的位移的内容。

此外,虽然附件1和2公开了压电体可以随着电压的变化而膨胀和收缩,但是附件1和2没有公开如何将这种材料应用到液晶显示装置中,以及如何与液晶显示装置中的各种部件配合,使得无论观看者在哪里,引导单元和光敏单元之间的距离都可以被这种材料精确地和线性地控制,从而调节适当的距离以提供优化的二维图像。"

显然,再审委把重点放在了“精确控制”这个术语上,手册中只给出了原理,并不能解决精确控制的问题。

对此,复审请求人修改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6,增加了特征“棱镜阵列,其布置在导向单元和感光单元之间”,删除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4和5;

还需要指出的是,本发明所述的调节原理与附件1的背景技术类似,只是可调代数式结构单元的调节结构由结构复杂的电机改为具有可调特性的材料,而附件1和附件2公开了具有可调特性的材料,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公开了可调节结构的安装位置和材料特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附件1和2实施本发明并实现其目的。

对此,复审委员会认为:“附件1中的可调结构单元是一种机械结构,而本发明要求保护的可调结构单元是一种具有可调特性的组成材料,当温度、电压、压力等一些外界因素发生变化时,通过变形来实现其可调特性。液晶显示装置的机械结构与内部部件之间的连接方式必然不同于背景技术中液晶显示装置的机械结构与内部部件之间的连接方式,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根据背景技术中公开的机械结构的连接方式,将具有这种特性的材料与液晶显示装置的内部部件直接连接是否能够达到本申请说明书中所述的效果。

此外,附录1和2中公开的材料只能粗略地膨胀和收缩以改变它们的长度,但是它们不能如本发明中所描述的那样精确地控制它们的长度(即,可以精确地控制引导单元和感光单元之间的空间距离)。因此,在本申请没有公开如何筛选这种材料、如何设置这种材料以及如何将这种材料与液晶显示装置中的其他部件相匹配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仅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实施发明,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权利要求是不成立的。“最后,这个案子没救了。

不用说,复审委员会对这个专利似乎有点严格。粗略检索后发现,该专利已在美国、日本和台湾省获得专利,并在美国和台湾省获得授权。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做进一步的研究;

小丁认为我们可以从这个案例中得到的经验是:

在回答中:

1.可以引用专利文献说明审查员认为未公开的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现有技术,并且足以说明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其掌握的现有技术实现发明的方案;

2.如果实在无法说清楚,可以删除驳回所针对的从属关系,因为能够实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已经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如果不涉及权利要求,说明书中的方案是否充分公开并不重要;

在撰写本报告时:

1.对核心发明要给予更多的笔墨描述,既要说明技术原理,又要说明如何与其他部件配合实现这一功能,不要使用“特殊”等敏感词语;

2.技术效果应与技术方案的描述相对应。如果是上层方案,就用上层效果来描述;如果是下级方案,就用下级效果来描述;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想达到精确控制的下层技术效果而被否决,但给出的方案只停留在技术原理的上层描述。如果把技术问题改成实现二维或者三维视觉的调节,是不是更容易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