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以下哪种形式修改专利文件?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规定:

4?6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4?6?1修订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其原则是:

(1)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不得更改。

(2)与授权权利要求相比,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得扩大。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情况下,不得增加授权权利要求中未包含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4?6?2修改方法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中删除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如独立权利要求或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组合,是指授权公告文本中互不关联但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组合。在这种情况下,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组合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新权利要求应当包含合并后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被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以组合方式修改其从属权利要求。

删除技术方案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个或多个技术方案中删除一个或多个技术方案。

4?6?3修改方法的限制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含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人只能在下列三种情况的答辩期内通过合并修改权利要求:

(1)无效宣告请求。

(二)无效宣告的补充理由或者针对请求人的补充证据。

(三)请求人未提及的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