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文本一般记载的保护范围在哪里?

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权后,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范围以专利申请人向中国国家专利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为准,可以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说明。也就是说,权利要求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直接依据,处于主导地位。说明书和图纸是次要的。如果权利要求中某一技术特征不明确,可以通过说明书和附图来理解,必要时可以根据说明书和附图公开的内容进行修改。但是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内容不能受到法律保护,说明书本身也不能确定保护范围。

根据发明的不同性质,保护的范围不同,或者专利权的效力不同。对于产品发明而言,专利权的效力涉及具有相同特征、相同结构和相同性能的产品,而与制造该产品所使用的方法无关。对产品的保护不应仅限于手册中所描述的方法,任何用其他方法制造的相同产品也是侵权行为。实用新型属于产品专利。对于方法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使用该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由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有什么区别?

(1)发明是新的技术方案。

(2)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包括人创造的物品所作出的一切发明。方法发明包括一切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可分为制造方法和操作方法两种,如在加工方法、制造方法、检验方法或产品使用方法上做出的发明。

(3)实用新型与发明相似,也必须是技术方案,而不是抽象概念或理论表述。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在于: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方法;第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不算太高,但很实用。

(4)实用新型与其形状有关,保护范围较窄。

(5)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条件,实用新型只需要“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条件。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低于发明。在费用方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应付费用低于申请发明专利的应付费用,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短于发明专利。

三、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一)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没有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日以前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公开,但是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专利申请的,仍然具有新颖性。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市政府主办或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公开其内容。

(2)同创造性和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比如,专利发明解决了人们渴望解决却没有解决的技术难题;专利发明克服技术偏见;专利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这项专利发明是商业上的成功。发明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取决于发明是否新颖。

(三)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缺乏技术手段,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违反自然规律,或者利用独特的自然条件完成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用性。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可以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说明。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所示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示产品的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