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结算和支付的最后期限

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取得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当在次年3月31日前结清营业收入。

一、处理方法

1.有两个以上就业单位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没有从业或者从业的纳税人,需要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所需信息

纳税人需要准备收入、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税收优惠等相关材料,填写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三、app办理流程

1.打开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从首页2021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专题页面或者普通业务板块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进入,或者从我要纳税或者最下方的菜单进入,点击纳税申报下方的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2.如果前期已经预约,可以直接进入申报界面,选择使用申报数据填写。如果没有预约,需要预约,或者等到3月16。

3.仔细核对个人基本信息。基本信息页面支持修改“电子邮件地址和联系地址”信息,选择本次申报的汇款地点。

4.系统会自动采集您在该纳税年度的收入、纳税数据、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保险业务员、证券经纪人)、特许权使用费,直接预填在相应的申报栏中。点击相应项目,进入详细界面进行验证。

5.点击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外的明细数据,进入相应的明细界面,可以进行增加、修改、删除、申诉等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预缴税款;需要结算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结算。代扣代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在按月扣缴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已扣缴的税款,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进行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