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份税务调查报告
第一条税务调查报告
一、“纳税期限”的定义及管理状况企业当期发生的经济事项往往会影响到后期的税务问题。从经济事项发生到涉税事项发生的期间称为“纳税期限”。一般而言,“纳税期限”始于经济事项的发生,止于涉税事项的发生。现阶段,对“纳税期限”的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没有充分认识到“纳税期限”中涉税事项管理的重要性。虽然从“后续管理”的角度加强了对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的管理,但对于如何从“纳税期限”的角度协调各税种的“后续管理”,还缺乏统一的认识和研究,更谈不上有系统的规划、明确的目标和具体的措施。
(二)风险意识不强。“纳税期限”有三个特点:1。存在的普遍性。“纳税期限”一般存在于纳税人和各种税种之间,尤其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2.时间的不确定。有些持续时间是明确的,而有些是不可预测的;3.相关人员的可变性。在存续期间,可能是企业会计人员的变更,也可能是税务管理人员的变更。这样一来,税务和企业都可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而这往往容易被税务和企业双方所忽视。
(3)政策水平不高。在税收管理中,部分税务人员对“纳税期限”相关的税收政策不熟悉,不了解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导致对“纳税期限”相关的税务事项管理不系统、不规范。
(四)管理范围不广。目前,对“纳税期限”的管理大多是从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角度加强的,而对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的“纳税期限”管理比较薄弱,有的甚至是盲区。
(5)管理方法滞后。目前“纳税期限”中涉税事项的管理方式比较落后,手段比较单一,既没有实行专业化管理,也没有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纳税期限”的原因
(1)税收政策产生的“纳税期限”。根据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企业当期发生的经济事项影响后期纳税,特别是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经济事项时不征税的税收政策。如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30xx〕60号文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具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时,应就转让收入额,扣除个人取得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和合理的转让费用后,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这个政策中,有一个时间段,即纳税期限,从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具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的时间到个人转让其股份的时间,然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期限取决于股权转让的时间。再比如,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结转以后年度,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在该规定中,企业当期发生的经济事项(损失)影响未来五年的企业所得税,其“持续时间”短则一年,长则五年。
(2)税收政策和会计核算差异导致的“纳税期限”。由于税收政策与财务会计的目的、前提和原则不同,税收政策与财务会计对某些经济事项的确认存在差异,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税期”。比如,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账款,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营业税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不在企业所得税中确认,但应按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不确认为清算收入,但应按规定比例预缴土地增值税。于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专门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比如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推广费,按照会计制度可以全额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照税法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允许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其“以后纳税年度”属于“纳税期限”。
三、“纳税期限”税收管理相关案例
(1)个人所得税案:XX由原集体企业改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0万元,其中企业职工以股份形式获得量化资产250万元。XX年10月,股东转让65.78%的股份,占657.8万股。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时,以账面实收资本乘以转让比例,扣除转让费用657.8万元。
“纳税期限”的分析与处理:某企业职工以股份形式取得量化资产的涉税经济事项发生在XX年7月,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XX]60号文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在企业“存续”,XX年股权转让时转让的65.78%部分不能作为成本扣除。未转让的34.22%股权中所包含的量化资产仍然“存在”在企业中。
(二)营业税案例:XX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 *开发ABC GF * * 5商住楼,其中A栋为产权式酒店,共有产权房332套,至XX年底已售出257套。根据购房合同,业主在签约时支付50%的首付,其余部分由某酒店房租(年租金为购房总价的8.5%)代业主支付,直至付清。合同总价4977.7万元,首付2488.85万元,其余由酒店分六年支付,每年支付423.438+0万。
“纳税期限”的分析与处理: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在XX出售房地产业务。按照营业税规定,首付款的50%要在XX申报缴纳营业税,剩余部分在接下来的6年内,每年收到酒店房租时申报缴纳营业税,其“纳税期限”长达6年。XX年3月,税务稽查部门在XX、XX检查公司纳税情况时,对XX的首付款和合同金额申报了营业税。但由于会计主管变更,在XX、XX未对合同金额进行营业税申报,税务稽查部门不仅追缴了公司营业税42万余元,还给予了一定的处罚。
(三)企业所得税案例: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于XX年6月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其15地块进行评估,账面价值2500万元,评估价值3500万元,评估增值10万元。企业借记“无形资产”,贷记“资本公积”10万元。XX年10月,公司以3500万元的价格和500万元的现金投资了一家拥有15地块的公司,取得了一家公司4000万股的80%。
“纳税期限”的分析与处理: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时,允许在会计核算中增加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但税法规定不得改变计税依据,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不得确认收入。企业转让资产的,原评估增值部分确认收入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从资产评估中的经济事项发生到该资产用于股权投资的持续时间为4个月。地税稽查部门在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检查企业纳税情况时,企业在XX年账面亏损71.2万元,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288万余元,不仅减少了XX年后需要弥补的亏损,当年还弥补了企业所得税72万余元。
四、加强“纳税期限”管理的建议
(1)加强相关税收政策和会计制度的学习。特别是要熟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区别。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分析判断企业发生的各种税收,准确计算企业“纳税期限”影响本期的税收,从而规避政策不熟悉可能带来的税收风险。
(二)及时建立“纳税期限”档案。“纳税期限”经济事项发生后,应及时收集相关信息。要分门别类建立专门的台账记录,将企业的税收征管信息录入信息库。同时,及时登记和跟踪存续期内涉税事项的变化,使“纳税存续期”管理系统化、信息化。
第二条税务调查报告
近日,南京地税某税务分局积极响应区委号召,开展“学习先进、找准差距、加快发展、创先争优”主题竞赛活动,采取“全方位动员、全方位参与、全程跟踪”等措施,该分局掀起了“创先争优创业”的热潮,有效推进了学习型、法制型、服务型“三型税务”建设。一是向先进学习,找准差距,全体员工积极争创第一。
一种是根据现实找到同龄人之间的差距。自1994年国地税分离以来,在区委、市局的正确领导下,地税整体建设水平逐年提高,税收收入逐年增加。XX年入库地税5210元,同比增加1524元,增加41.3;今年上半年地方税收3350元,同比增长22。始终保持良好的增长态势。但与鼓楼、建邺等区相比,我局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差距,无论是经济还是税收,都与鼓楼、白下、宣武等区相差甚远;与建邺、栖霞等区相比,增速有一定差距。二是积极组织游学。我局在全球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学先进找差距”活动。分行领导不仅跟随本地区走访先进发达地区,还根据税收实际情况,分批组织分行领导、各部门主任及部分业务骨干到鼓楼、白下、宣武、建邺等地学习,全面考察其他地区加快经济发展的好做法、好经验。三是针对差距制定措施。努力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和不断促进税源增长的目标,从加强税收宣传提高纳税遵从、加强执法提高税收执法、加强履职提高服务效率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发展,争第一。确保税收快速增长。
二、积极营造透明的税收管理,加强税法宣传。
按照文明纳税“八公开”要求,一是坚持按月发布税收公告,在新的税收政策出台时及时开展专题宣传活动,促进纳税人掌握税收政策,提高依法纳税意识,确保税收政策宣传的时效性;二是积极宣传南京地税对外网站和12366咨询投诉中心的服务功能,方便纳税人全天候查询和了解最新税收政策法规和所需税收工作流程,确保税收政策宣传的便利性;三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受众广泛的优势,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积极宣传税法,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和介绍各项税收政策,为纳税人提供政策服务,确保税收政策宣传的广泛性;四是坚持每月举办新办纳税人税收基础知识培训班和新办社保户培训班,提高新办纳税人理解和掌握税收基础知识的能力。积极举办专项政策培训。专项工作开展前,要对相关政策进行认真梳理,汇编成册,举办专项政策宣传培训班,提高纳税人对专项政策的理解,增强纳税人办税能力,确保纳税人对税收政策把握的准确性。
三、狠抓制度落实,提高税法执行力。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税法。一是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定,注重工作程序和权限,坚持合议审批制度;二是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检查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为重点,以全面监督税收执法过程为重点;三是为履行“两个维护”,做好“两个服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富民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要求,运用绩效考核机制,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落实到位。
四、立足纳税人需求,强化纳税服务效果。
以纳税人需求为首要考虑,按照“服务五零”标准,创新服务方式,突出服务的主动性、针对性、便利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及时的纳税服务。
(一)坚持提醒服务,注重主动服务。坚持上门服务,对重点税源户实行每月至少上门服务一次的制度,其他纳税人采取不定期上门服务方式;遇有新政策出台或税收专项工作,及时汇总出版宣传册,广泛给予,积极宣传;利用电话提醒、邮件提醒、上门提醒等提醒服务,提醒纳税人注意事项和要把握的时间节点。提高服务的主动性。
(二)坚持预约服务,注重服务的针对性。坚持在受理窗口设置纳税人需求预约登记簿和税法政策培训需求登记簿的做法,根据纳税人需求提供预约服务;对重点税源户,利用互联网将“政策文件包”通过电子邮件邮寄给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和税务员,并为其提供网上快递服务;根据其他纳税人的不同需求,有针对性地发布和寄送部分宣传资料,开展个性化邮寄宣传,为纳税人提供“上门”服务。提高政策服务的针对性。
第三条税务调查报告
人们对国家税收的理解和税收的含义是不同的,但就税收的概念而言,它至少包括以下几个相同点:第一,税收的主体是国家,除了国家以外,任何机构和团体都无权征税;第二,国家的税收是建立在政治权力之上的,政治权力是凌驾于财产权力之上的。没有国家的政权,税收就无法实现;第三,税收的基本目的是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从而实现其阶级统治和满足公众需要的功能;第四,税收分配的对象是社会剩余产品。第五,税收是强制性的、免费的和固定的。税法是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税收分配活动的基本制度。国家对纳税人征税,就是把一部分社会剩余产品或者一部分既得利益从纳税人所有变成国家所有。从税收职能的角度来看,税收在调节经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税法实施的社会影响可以从规范功能和经济功能两个方面来分析。税法的规范作用是指税法对人们行为的调整和规范作用,其实质是法律的基本运用在税法中的体现和延伸,可分为以下几类:税法的制定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模式、标准和方向,即起着指导作用;税法作为法律规范,具有判断和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功能;依靠税法指引的方向和提供的评价标准,我们可以预先估计人们将如何相互行为,从而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行为做出最合理的安排;税法的强制功能是指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制裁所产生的法律保障,是税收强制的法律依据;税法的实施可以对人们未来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以说是税法评价和强制作用的延伸。
税法是调整经济分配关系的法律。因此,必然会产生各种经济功能,使税收的经济功能在法律形式的保护下得以充分发挥。保证国家财政需求是税收最根本的功能,税收制度成为法律,是国家及时稳定获得财政收入的重要保障;调节宏观经济是税收的基本职能之一。以法律的形式征税,可以结合税收的经济优势和法律优势,使税收杠杆在宏观调控中更加灵敏有力。税收采用法律的形式,使其对经济活动的监督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成为法律监督的组成部分,约束力无疑得到加强;在对外经济影响中,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的基本手段之一。税法的通过无疑有助于提高税收保护国家权益的权威性和整体有效性,有利于在签署相关双边或多边国际税收协定时遵守国际公认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实现税收利益的平等待遇。
在这里,我们不禁要问:国家收的税都用在哪里了?作为纳税人,我们得到了什么好处?现代社会运行的一个基本常识是,良好的公共服务和社会公正是人们需要的,所以人们纳税。因此,国家、政府和纳税人之间,天然存在着一种权利义务对等的契约关系。换句话说,纳税人缴税的同时也获得了权利。这种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关系。第二,从纳税人与国家的关系来看,体现在宪法规定的纳税人权利上。如:城市绿化、经济建设、社会文化教育、国防建设、行政管理等等。这些都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有关。关税的征收对外国倾销产品起着削弱作用;为出口产品免税进入国际市场,加强管理竞争力;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吸引更多的外国财团在中国设厂,增加我们的就业机会...我认为这是对纳税人最好的好处。
对于我市国税工作,我提出以下拙见:
首先,要为工作在税收征收一线的税务工作者树立良好的形象。税务工作者从事税务工作。对于国税机关来说,税务工作者代表国税机关进行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的关键在于对税源的控制,税源是国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桥梁,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对纳税人纳税义务的监督。企业的形象在整个社会中是不可忽视的。对于我们这些在企业工作的人来说,“企业形象”不仅仅是一个很讲究的外表,更是一个有代表性的公司logo,更重要的是企业的服务态度。对我们农民工来说是相互依存的。建议:设立纳税指导服务岗,实行轮岗制度,定期对一线税务工作者进行业务能力培训;及时培养税务专业的青年税务工作者接班人。树立公正、诚信、全新的国税机关形象,更加贴近纳税人。
其次,在征收过程中,难以避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纳税人理解的矛盾,缺乏一个完全具备企业财务和国家税务的“税务官”来分析判断。这种情况往往会让企业负责人认为税务局是想多征税,而企业负责收税的人员两头受气。建议:设立“税务官”,让国家税收法规更加清晰,及时纠正纳税人的误解。
再者,对于一些国税局开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申请,内部部门要完成信息和申请表的内部传递,以节省纳税人的时间。建议:能不能交给专门的管理员,再传到内部相关部门?
去年,汕头市国税局实行开放式办公大厅服务;不再在电脑窗口排长队等待申报录入,而是采用号码机系统进行管理(虽然中山、惠州等地税务、金融单位早已使用号码机);纳税人提出将银行支付改为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购买发票的费用;还包括这次举办“国税民生”征文等活动,也体现了汕头国税注重实事,致力于改善服务,加强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沟通。
最后,建议设立“汕头国税信箱”,接受全市纳税人的监督,并对外公开。每年的税收宣传月,都要举办电视台“汕头国税专线”,解答全市纳税人的疑问和咨询,尽快贴近纳税人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