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细则?
龚敏焦媛[2013]第73号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细则的通知
福建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013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过程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全国成人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接受正式函授学习或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人员。
第二章授予条件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坚持德、智、体、美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 * *生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符合本科培养计划的要求,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四、参加三门学士学位课程(大学英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全部合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本章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三、在校学习期间,大学毕业生补考起点课程累计四门以上;
四、取得毕业证书后一年内未申请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
五、在学士学位考试过程中,有违纪和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本章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情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办学单位可以审核,继续教育学院可以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安排学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地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科技发明奖,或者获得国家专利权;
二、因见义勇为受到地(市)级以上单位表彰的;
三、参加“学院”研究,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与课题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四、近三年内获得县级及以上或同等单位先进工作者或其他荣誉称号。
五、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指战员、公安干警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第三章课程评估
第六条各专业学士学位考试设三门课程:一门外语、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一门专业课。学士学位考试课程参照各专业培养计划确定,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命题和考试。
第七条下列规定适用于学士学位课程免试:
一、申请《大学英语》免试条件
在校学习期间在我校考点参加英语四级考试且成绩在360分以上(含360分)的函授本科毕业生;
二、申请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免试条件。
我校本科自考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两门核心课程(一门基础课和一门专业课)成绩均在65分(含)以上。
第八条学士学位考试成绩不合格的,第二年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允许补考一次,在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程序:
1.申请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毕业生,应于每年3月向办学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认真填写《福建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逾期不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办学单位应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审后,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汇总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和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按照第二章第三、四、五条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2.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一式两份、成绩汇总表、毕业证书复印件;
自考本科毕业生须提供省考试院盖章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本科免费外语课程的,提供外语成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经办学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签字盖章;
4.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申请人名单,并为学士学位申请人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5.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提交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准考证并组织考试。
第十条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成人高等教育相关学科专家组(一般由三名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对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核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考试内容包括:了解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完成本科教学的学位申请者的要求、学术水平和政治思想表现。提出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提交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汇总,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最后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进行审定和表决。对投票通过者,颁发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相关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在授予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过程中,发现学士学位申请人或有关单位有营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明,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撤销学士学位申请人资格或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第五章其他
第十四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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