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条件
一、工程投标必须满足的条件。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条例》,工程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和概算已批准,有能满足计价要求的施工图或设计文件。
(2)已正式列入国家、地区、部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资金来源、主要材料设备基本落实,其中银行贷款已纳入信贷计划,自筹资金在建设银行存放半年以上。
(3)建设用地购建拆迁基本完成,取得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证。
(4)招标申请报告已获批准。
二是投标施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投标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二)有与项目任务相适应的项目管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人员。
(3)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格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或计委、建委指定的单位作为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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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
第七条。工程建设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和概算应办理审批手续,并已批准;
(三)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必须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确定的招标内容通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理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以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合公开招标的;
(3)公开招标的费用占工程合同金额的比例较大。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确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确定。
所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且需要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核准项目的,应当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因使用扶贫资金实施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
(二)主要施工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三)通过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者可以依法自建项目;
(四)购买人可以依法自建;
(五)原中标人对在建工程增设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仍有承包能力,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的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纸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有承担施工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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