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回复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意见

1.发明专利申请在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和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意见陈述是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了发明专利存在的问题,意见陈述应当有针对性。2.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意见陈述应当避免仅引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的答复意见。在回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申请人应首先对参考文件进行核实,找出过程中的疑点。对对比文件的事实认定、常识认定、组合启示提出质疑时,申请人应当结合实际案件,从技术领域、技术方案、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等角度,在意见陈述书中作出有理有据的陈述。

法律依据:

专利权法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其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