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范围是什么?
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利用国际组织或外国
使用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的标准规定
第二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和信息网络等邮电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水、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和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线、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文章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融资的项目;
(二)利用国外贷款或担保筹集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
(四)国家授权投资者投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54.3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活动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