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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称: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类别:航运和港口监管

颁发机构: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4-4-1

法规内容:

永远说清楚

1.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是设计单位与委托任务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收取设计费的依据。

二、本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家计委统一审批下达。根据设计单位承担的项目性质,分别执行相关行业的收费标准。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设计审查部门、建设银行要据此掌握并监督执行。

3.本收费标准分为两册:第一册包括煤炭、电力、石油、钢铁、有色、建材、机械、化工、炼油、医药、纺织、轻工、铁路、交通、邮电、广播电视、商业、食品、林业、民用建筑、市政工程等21个行业;第二册包括核工业、航空、电子、兵器、船舶、航天六个行业。

4.这个收费标准体现了低收费的原则,即新制定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各行业设计单位的综合设计能力和业务费制度的支出水平,考虑到必要的技术开发、业务建设、人员培训等费用,以及收费方式改变后必须缴纳的工商税收而计算的。

五、本收费标准主要是根据实物定额收费的方法,根据各行业的特点,分别按生产能力和实物量收费。仅对目前不具备编制定额条件的部分,补充以工作日和单项工程概算为基础计算的取费标准。计算工程设计费时,应先按实物定额的方法收取。没有实物费定额的,可按单项工程概算或工作日费标准收取。

六、本收费标准的主要内容:

1.工程设计费:一般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按合同配合施工、设计技术交底、参与试运行、工程竣工验收等费用。本收费标准不包含施工预算费用。

2.初步设计前工作费用: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任务书、参与选址和规划、进行环境预评价所需的费用。

3.非标设备设计费:指非标设备的设计费。有些行业,工程设计本身就包含设备设计,所以不单独收取非标设备设计费。由于行业特点不同,非标设备设计范围由各行业规定。

4.技术服务费:指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参与规划勘测、询价、报价、对外谈判等技术工作所需的费用。

除设计和技术服务外,其他工作,如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翻译、计算机等。,由主管部门或设计单位另行收取。

七、工业项目的工程设计费,除邮电行业外,均按技术、土建、公用工程的工程设计总工作量计算。仅委托工艺设计或土建、公用工程设计的,按照设计工作量按行业划分的比例计算费用。

仅委托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时,按设计工作量分不同行业乘以系数1.1计算收费。施工图预算增加的,按工程设计取费标准乘以系数1.1计算取费。

本收费标准中的工程设计费按新建项目设计考虑。如果是扩建项目,可按类似新建项目乘以系数1.1计算收费,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设计技术的复杂程度,技术发布项目可乘以系数1.2-1.4收费。

对于需要按八度地震设防的项目,按定额计算收费。根据设计工作量的增加,工业项目可乘以系数1.05至1.1,民用建筑可乘以系数1.1至1.2。

八、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深度和质量标准,提供份数按各行业规定执行。委托单位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取印刷费。

九、工程设计采用标准设计(标准件图纸除外)和复用设计,收费为同类新设计项目的20%;需要匹配基础或因地制宜进行局部改造的,按同类新设计项目的30%收费。重复使用非标设备设计时,从设计完成的次年起,费用每年减少20%。如果减免后的费用少于绘制乡镇数据的时间,可以按照绘制数据收费标准收取。

十、技术服务和工作没有具体收费标准的,可按直接从事生产的职工计算收费。工作日收费标准为:每个工作日技术服务30元,技术特殊复杂的小型工程设计工作25元,无收费标准。工作日的计算由委托单位和设计单位根据任务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需要出差到外地、完成项目任务60天以内的,其差旅费由委托单位承担。

十一、按承担设计任务的单项工程预算作为取费依据,其计算基数不应包括施工场地准备费(含土地购置费)、施工组织转让费、办公和生活设备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生产人员培训费、临时工程费等项目及费用和准备费。

十二、引进设备项目,按单项工程预算作为取费依据,所有工程设计均由我方承担,设计费、设备价格应按国内同类设备价格计算。如果中国没有参考价格,设备原价将根据国家报价折算成人民币。

有进口设备的项目,按单项工程预算收费,工艺设计由国外承担的,不应包含工艺设备价格;如果按照实物定额收费,则应按行业划分设计工作量的比例,如剔除相应的设计费。相应的国内工艺设计合作工作可按直接生产人员的工作日收费,每个工作日25元。

13、10、11工资区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或其他地区的设计单位承担10、11工资区的设计任务,按实物定额或工日定额计取费用的,原定额乘以系数1.1。在西藏承担任务可按原定额乘以1.2系数。

14.设计单位因所承担任务的需要出国时,除制造、安装费用由设计单位支付外,其他出国费用(包括外汇额度)由委托单位支付。比如设计单位自己为了提高水平出国学习考察,出国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承担任务后,如果项目需要进行科学实验,设备、材料和人工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15.在这个收费标准中,考虑了影响设计工作量的各种调整因素。同一项目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的,该项目的总调整系数应为各单项调整系数小数点后位数之和加1,但总调整系数的最高值不应大于1.5。

按实物定额计算设计费的,估算投资8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最高不大于估算比例的2%。估算投资超过1.5亿元的,最高不超过1.5%的估算比例。

十六、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采用了先进技术,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设计审查后,可由上级主管审查部门决定适当增加设计费,一般控制在设计费的1-5%。如果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不能满足合同要求,设计费应按同样规定扣除。

十七、设计费应按设计进度分期拨付。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设计单位预付设计费的20%作为定金;初步设计完成后支付30%;施工图完成后付50%。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规定,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将作为设计费。设计费支付后,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参与试运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并不得收取额外的技术服务费和差旅费。

十八、本收费标准供部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计单位承担国内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费使用。隶属和相当于以下地区的设计单位收费标准一般低于此标准。减少的范围和幅度由主管部门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计单位由主管厅、局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

本收费标准未包括的项目,设计费由委托单位和设计单位参照本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水运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说明

1.这个收费标准包括三部分:水运港口综合工程设计费定额、水运单项工程设计费定额、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费标准。

2.水运工程设计阶段工作量比例为:初步设计30%;施工图设计70%。

三、主设计单位按综合工程设计定额承担任务,如果将分项工程委托给其他单位,应按项目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从总设计费中扣除相应部分。承担分项工程的设计单位的设计费参照相关单项工程定额或其他行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航道整治工程、无疏浚工程量的航道设计、航标等未列入本标准的设计项目可按计划的工作日数和总说明中规定的工作日数收费。海上孤立建筑物或特殊水工建筑物的设计费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根据具体设计工作量商定。

五、本收费标准中的非标设备是指未列入国家定型、需要设计的水运工程设计中使用的机械设备。设计费按非标设备造价的5%-15%收取。

六、新建、扩建工程设计项目,按本标准执行,技术发布设计项目按本标准乘以系数1.2执行。

7.按本标准提供的设计文件份数:可行性研究报告10份;初步设计10份;施工图纸8份;非标设备设计8份。

工程可行性研究收费标准

根据可行性研究项目的计划吞吐量,费用按65438+本标准规定的设计费的05%计算(不包括勘测和试验费)。如果分为前期和工程可行性研究两个阶段,分别按6%和9%收取工作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