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加快利用外资的规定

颁发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提高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大力发展支柱产业,增加我市经济总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继续执行国家和省鼓励外商投资、加快利用外资的现行政策规定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决定》(合政[1998]150号)。

第二条鼓励外商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上述企业的设立,除享受国家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外,减半征税期间企业纳税后,由市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市级财政收入。

第三条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能源、港口、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对从事交通、能源、港口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外,在减半征税期间,企业纳税后,市财政部门凭入库税单返还全部市级财政收入。对从事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企业纳税后,市财政部门凭入库税票返还前五年全部市级财政收入,后五年减半返还。

第四条鼓励外商投资重点工业项目。总投资超过654.38+00万美元,经营期超过654.38+00年的,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第二种政策执行。外商投资上述工业项目,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财政部门将本着优先支持的原则,对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给予适当支持。

对我市外商重点鼓励的支柱产业重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市政府批准,对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适当优惠。

第五条鼓励外国投资者收购破产企业。整体收购破产企业的外来投资者,继续享受市政府《关于鼓励收购破产企业的若干意见》(合政[1996]207号)的相关政策。对为安置破产企业职工而设立的新企业,享受市政府再就业相关优惠政策。同时,3年内,免收所有建设费。

第六条。鼓励外商投资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大型项目。项目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允许投资者在2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现代农业。如果经营期超过10年,第二种政策应准用。在我市投资“两高一优”农业和创汇旅游农业的项目,免征农业特产税三年。对引进高新技术的农业开发项目,除土地出让金外,经市政府批准,可免收相关土地配套费,也可依法采取土地出让金的方式。

第八条对在上述我市鼓励类地区投资的外来投资者,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外来投资者每实际投资50万美元,可在其投资地为其直系亲属登记1个城镇户口,但每位投资者登记的城镇户口最多不超过5个。

第九条继续完善外资项目审批和服务管理联合办公制度。联合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外资办,定期集中办公。具体项目的审批由市外资办牵头,各相关部门按分工办理。联合办公室各组成单位要顾全大局,坚持一个窗口、一条龙的审批程序。重大外资项目,由市外资办牵头,成立项目小组,做好协调和跟踪服务;对于一般项目,还需要确定专人为企业成立后从项目谈判、审批到全过程的对外投资提供服务。

各开发区也可根据本市的实践,建立外资项目审批和服务管理的联合办公制度。

第十条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结合我市工业经济发展,市财政将投入一定资金分别建立相关基金。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视同国有企业,可以申报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和税收优惠政策。对连续两年纳税在全市排名前三的外商投资企业,市政府授予星级外商投资企业称号,优先提供贷款,三年内免收建设费。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生产所需的水、电、气、交通、通讯等,收费标准与其他企业相同。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员工在我市就业的住宿、医疗、购物、旅游、娱乐、子女就学、交通等方面的缴费标准与本市居民相同。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时减半收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设计施工质量监督费、涉外勘察设计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等费用;对生产性厂房建设,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现场勘察设计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减半收取设计和施工质量监督费。

第十四条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登记卡制度,外来投资者有权拒绝支付未制作和登记的收费项目,并可向市有关部门投诉。在此基础上,创造条件,逐步走向规范收费。

第十五条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检查,各执法机关不得设定理由或法定程序,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要充分发挥外商投诉中心的作用,及时协调处理外商投诉。

第十六条按照“谁招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全市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区、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投资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区、开发区引进的外商独资企业,其税收全部返还区、开发区财政。

第十七条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引进外商投资项目,对引荐人给予奖励。奖金标准为实际投入外资的1 ‰ ~ 5 ‰。

对引荐者的奖励由负责征收引荐项目税收的同级政府负责。同时,由市财政投入资金,设立市招商奖励基金,专项用于市财政对受益引荐者的奖励。

第十八条本规定发布之日起,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执行本规定。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市兴办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本市发布的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外资办负责解释。

合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