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中审查发明创造性的原则和程序是什么?

专利中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1)保密原则

在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程序中,审查员应当对未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内容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负责保密。

(二)书面审查原则

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依据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书)和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初审程序中,原则上不召开会议。

(3)听证原则

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审查员应当告知申请人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至少给予申请人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已经告知申请人,并且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四)程序经济原则

按照规定,审查员应当努力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对于存在可以通过整改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份整改通知中指出所有缺陷。对于存在不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进行形式上的缺陷审查,只能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实质性缺陷。

专利中的发明创造审查程序:(1)初审合格。

经初步审查,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没有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包括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应当认为初步审查合格。审查员应当发出初步审查通知书,注明公布所依据的申请文本,然后进入公布程序。

(二)申请文件的更正

在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中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应当指明专利申请中的缺陷,说明理由并指定答复期限。申请文件经申请人补正后仍有缺陷的,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

(3)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在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应当对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且无法通过补正手段克服的专利申请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应当指明专利申请的实质性缺陷,说明理由并指定答辩期限。

对于申请文件中的实质性缺陷,只有在明显存在并影响公开的情况下,才需要指出和处理。

(四)对通知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