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

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可分为涉外专利申请的外国优先权和国内专利申请的国内优先权。前者是指同一专利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在不同国家申请专利时,可以将第一申请国的专利申请日作为优先权日,经请求后,各申请国在一定期限内将其优先权日作为在申请国的专利申请日。“某一时期”也常被称为“优先时期”。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向外国第一次申请专利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向外国第一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之日起6个月内,在中国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可以按照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在我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限是1年,而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是半年,大多数国家规定的优先权期限与我国相同。后者,国内专利申请的国内优先权,是指同一专利申请人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同一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可以作为其后提出的同一主题的国内专利申请的日期。

在中国,上述优先事项必须如下:

1,同时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

2.在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第一份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3.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是在外国的,该外国与中国* * *参加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签订有关的双边协议或者相互承认、对等原则,专利申请人提交的第一份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该国专利受理机关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