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存在的问题

管理水平不高

第一,没有纯粹的线上金融机构,现有的线上业务也不大。是否存在纯网络金融机构是判断一个国家网络金融发展水平的标准之一。国内没有纯线上金融机构,线上服务多通过金融机构自有网站和网页提供,业务规模有限,收益水平低,基本处于亏损状态;

第二,网络金融业务具有明显的初级特征。我国大部分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只是简单地将传统业务“搬到”线上,将网络视为一种销售方式或渠道,忽视了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潜力;

第三,网络金融发展不平衡。银行和证券业的网络化程度远高于保险和信托业。这种结构性失衡不仅影响网络金融的整体推进,还可能影响网络金融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没有进行有效的统一规划。

由于我国网络金融发展缺乏宏观规划,金融机构不仅在发展模式选择、电子设备投资、网络建设等方面各行其是,而且相互保密、相互防御,造成信息、技术、资金的浪费和内部结构的畸形,不仅不利于网络金融的发展,还可能埋下金融业的不稳定因素。

3.滞后的立法

第一,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网络金融立法滞后。90年代,美国颁布了《数字签名法》和《统一电子交易法》,解决了电子签名和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2000年5月生效的《电子通信法》也确认了电子签名和电子证书的法律地位,为网上金融的发展扫清了道路。国内这样的法律很少,只有《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审批程序》、《关于鼓励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的规定》等,网上证券业务只涉及很少一部分。直到2001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才颁布了《网上银行管理暂行办法》。这个部门的规定过于简单,量化标准少,可操作性差。

第二,相对于传统金融业务健全的法律体系,网络金融的立法也相对滞后。面对网络金融的发展和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有必要进一步研究修改和完善现行金融立法框架,适当调整金融业现有的监管方式,以发挥其监管和保护作用,促进网络金融积极稳健发展。

4.缺乏专利意识

随着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网络金融的竞争,中国金融机构的弱点正在显现,这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也是一个意识问题。自1996以来,花旗银行已向中国国家专利局申请了19项“商业方法”发明专利,其中大部分是符合新兴网络技术或电子技术发展的金融服务和系统方法。目的是控制电子银行的核心技术,确立网上银行的领先地位。尽管中国并未批准其申请的任何专利,但根据专利申请中“申请优先,授权优先”的原则,一旦中国通过相关法律,允许申请此类专利,中国的银行在进入一些市场时将面临困难,要么支付更高的专利费,要么被迫退出,甚至不得不支付罚款。即使中国不授权此类专利,中国的银行进入美国或其他国际市场也将不得不面对花旗集团的专利壁垒。截至2001,花旗银行获得的64项美国专利中,与网上银行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占了2/3。而中国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没有专利保护的概念,更谈不上制定相关的专利战略。

5.体制障碍不利于深化发展。

我国实行的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可能会降低整个体系的风险,但金融机构无法通过多元化经营分散自身风险,分业经营制度从一开始就分割了网络金融各行业的业务范围,削弱了其发展潜力,影响甚至抑制了我国网络金融的演进。此外,金融消费者无法享受“网上金融超市”带来的全方位金融服务,也造成了网上金融有效性的巨大损失。

互联网金融企业社会责任自律联盟,近日由新华网主办的“展望2015?互联网金融企业社会责任年度峰会揭晓,互联网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白皮书发布。

目前,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呈现多元化趋势。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创新,更需要监管和自律。为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有效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峰会上启动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社会责任自律联盟暨互联网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白皮书”项目。并发布了《2014互联网金融网舆情关注度排名》和《2014互联网金融在线平台用户体验满意度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