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提出专利复审请求?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复审请求的客体仅限于专利申请的驳回决定,包括两类:一是在初步审查中发现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且经过陈述、修改或者两次补正仍未消除缺陷时作出的驳回决定;二是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陈述意见和修改后缺陷仍未消除的,作出驳回决定。这两类以外的决定不是专利复审的对象。如果提出复试申请,不受理甚至受理,都是驳回。这里复审请求的对象的规定有两种含义:
第一,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只能选择审查这种救济措施,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行政复议。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则》第五条,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之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审查,只能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行政复议。如撤销、优先批准、减费批准、延期批准、权利恢复请求批准、无效审查中的程序性决定、驳回等案件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对复审决定不服、无效宣告决定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等案件可以选择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