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分案申请需要满足哪些要求,专利分案申请的时机?

分案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分案申请文本

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开头,即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写明本申请是哪一项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

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二)分案申请的内容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或者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由,驳回分案申请。

(三)分案申请的说明和权利要求

原申请和分案后的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应当分别要求不同发明的保护;并且它们的规范可以允许不同的情况。比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B两项发明;分案后,如果原申请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A,其描述仍可以是A和B,或者只能保留A;如果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B,其描述仍然可以是A和B,或者仅仅是B。

分部提交的时间

1,原专利申请受理后,登记(授权)手续期满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应当最迟在收到专利局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前提出分案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原专利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后,原申请的专利权授予通知书规定的登记手续期满前,随时提出分案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前提前办理登记手续的,提出分案申请的期限仍受《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规定的办理登记手续期限的限制,不受提前办理登记手续的影响。

2.原申请被主动撤回。

一旦申请人自愿提出撤回原申请,且自愿撤回已经生效,则不能再基于原申请提出分案申请,也不能主张恢复原申请的权利。

3.原申请被视为已经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原申请的视为撤回通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恢复权利期限内,申请人可以根据原申请提出分案申请。

4.最初的申请被驳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原申请作出“驳回决定”后,在提出复审请求的三个月期限届满前,无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申请人都可以在原申请的基础上提出分案申请。提出复审请求的三个月期限届满,申请人未提出复审请求的,不得基于原申请提出分案申请。此外,在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后,在申请人不服复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基于原申请提出分案申请。

5、根据考官意见。

审查员对申请的单一性发出分案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申请人可以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修改申请文件或者分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