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诉?怎么证明?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由被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下列起诉,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自愿就合同纠纷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原告按照诉状办理,但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除外;
(六)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起诉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准离婚、调解的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决,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法解释)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应当由负责审查立案的法官和书记员签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应当由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和书记员签名。
140.当事人在起诉状中有谩骂、人身攻击,送达副本可能激化矛盾,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如果坚持不换,可以送达起诉状副本。
141.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法院无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42.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43.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经通知后仍未预缴或者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申请减、缓、免预缴的,裁定按自动撤回处理。
144.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或者新的理由,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145.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无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146.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者协议中选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
147.在受理的民事诉讼中,因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不明确,被告之一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提出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管辖。
148.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149,患者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无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受理。
150.被告判决不准离婚,进行调解和解,被告判决或者调解维持收养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条件的限制。
151.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仅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将诉讼文书公告送达失踪人。
152、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原因,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件受理。
153.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发现没有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理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5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所称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生产工艺、配方、贸易环节、购销渠道等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和信息以及其他工商秘密。
155.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传唤当事人。通知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到庭。如果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其他地方,应在途中留出必要的时间。
156.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追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15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出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15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以原告为例,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驳回起诉;被告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159.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第三人撤诉处理。
160.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另一案件的原告,原案件的原告和被告是另一案件的被告。诉讼将另行进行。
161.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处理的案件,当事人违法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不得撤诉或者依法不予处理。
162.没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审理。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163.第一审宣判后,第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间提出上诉的,可以提出原判决确有错误的意见,提交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16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理期限,是指自立案之日起至宣告判决、送达调解书之日止的期间,但宣告、鉴定、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和人民法院之间管辖争议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165.一审判决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裁定的次日起计算。
16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用词的写错、错算,诉讼费用的漏算以及其他笔误。
167.诉讼中止的原因排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需要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允许双方当事人继续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无效。
X.简易程序
168、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陈述基本一致,能够提供可靠的证据,不经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就能够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持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和诉讼标的没有原则性分歧。
169.被告人在起诉时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7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延长审理期限。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入普通程序的,可以转入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171.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审理过程中情况是否发生变化,都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7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知被告人起诉的内容,以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书记员做好记录,不得自查自记。判决不公开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宣判。
173.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不得以人民法院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17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7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案卷应当包含以下材料:(1)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2)书面答复或口头答复;(三)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须有授权委托书;(四)必要的证据;(五)询问当事人笔录;(六)庭审笔录(包括调解书);(七)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八)送达和宣判笔录;(9)实施;(10)诉讼费收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评估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应当辨别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当庭出示的,不得公开出示。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除非有足以推翻公证书的相反证据。
第六十八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副本和节录本。
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辨别视听资料的真伪,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当事人的陈述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案情,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鉴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鉴定人进行鉴定的,鉴定人所在单位应当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的身份。
第七十三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明,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绝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检查。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检查人员、当事人和被邀请的参加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解释)三。证据
70、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 * *。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和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名称、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
72.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和质证。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开庭时出示,需要出示的,可以不公开出示。
7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领取的;
(二)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或者勘验的;
(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74、在诉讼中,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但在接下来的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否认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则由被告负责举证:
(1)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发的专利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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