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利转让的纳税问题
1.企业转让专利权时,可免征营业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业务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书面合同应向省科技厅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应不定期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取消税收优惠政策,追回已减免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未办理登记和未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向雇员支付的发明专利转让费的一部分,属于雇员的“薪金所得”,应按薪金所得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