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部专利管理办法
(一)制定专利管理法规;
(二)组织制定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三)协调专利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四)配合部有关司局管理与设备、技术、产品进出口和专利许可贸易有关的专利工作;
(五)组织专利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
(六)专利服务机构主导体系;
(七)调解与专利有关的纠纷和争议;
(八)法律要求专利管理机关完成的其他工作;
(九)对涉外专利申请进行保密审查。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应明确负责专利管理的工作机构和专职或兼职人员,其主要职责是:根据部制定的专利工作规划和计划,管理本地区的机械电子工业专利工作。第五条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一名厂(所)级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专利工作,并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职或兼职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向员工宣传和普及专利法和专利知识;
(三)办理专利申请,管理专利;
(四)参与专利技术的组织实施和专利许可合同的管理;
(五)了解与本单位相关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和市场动态,注意保护本单位的专利权,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六)参与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的专利管理;
(七)支持发明创造活动,提供专利事务咨询服务;
(八)从实施专利技术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专利基金,用于支持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维持和实施。第六条各级专利局依照专利法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各级专利工作者对工作中接触到的未公开的专利申请内容负有保密责任。第七条机械专利服务中心和电子专利服务中心协助部做好本系统的专利工作。两个中心分别设在机械科技信息所和电子科技信息所。其主要任务是:
(一)接受部专利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专利管理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机械电子工业专利信息网,组织各种活动;
(三)组织专利信息研究;
(四)组织专利技术的开发和实施;
(五)代理专利申请及相关事宜;
(六)提供各种专利事务咨询和文献服务。第三章专利申请第八条各单位应当积极支持本单位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对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申请,不得压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第九条各单位专利工作者对自己的研究项目、实验室阶段成果、技术开发、设备和技术引进等方面的发明创造,可以申请专利的,应当及时申请专利,争取法律保护。第十条职务发明创造需要申请专利的,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第十一条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确有困难的,各级领导应当给予支持,发明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效益后偿还。第四章专利实施第十二条部专利管理机关有权决定允许指定单位根据国家计划实施本系统全民所有制单位的重要发明创造,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持有单位支付使用费。第十三条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当积极组织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各单位应在与他人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填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表》,连同合同副本一式两份报送部专利管理机关。第十四条单位向国外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必须经专利管理部批准;在中国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必须按隶属关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部专利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