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的专利要求
法律分析:公司要公开发行股票并进行交易,在专利方面,要求发行人不存在以下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正在使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法律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不得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发行人的业务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最近1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关联方或客户存在重大依赖;(4)发行人最近1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源于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外的投资收益;(五)发行人正在使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