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中的22种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1.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居民区、超市、菜市场、宾馆等公共场所的人员。,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劝其佩戴口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进出居民区、超市、菜市场、宾馆等相关场所,拒绝配合健康信息核查和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通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打卡或者其他方式拒绝配合或者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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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居民拒绝配合封闭管理,违反卫生管理指引擅自外出聚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患者和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和出行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码为黄红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居家健康监护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患者和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和出行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处设立辅导班、棋牌档、麻将馆,非法销售感冒发烧药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集中隔离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管理,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隐瞒病情、隐瞒旅行信息(特别是重点地区居住史)、隐瞒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患者和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和出行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过程中,从事传染病防控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流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条,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2.居民、企业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依法进行疫情调查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3.拒绝配合疾控、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依法进行疫情调查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4.疫情期间,对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在突发传染病等灾害防治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运行和价格管理的规定,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1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处置医疗防护用品、器械、医疗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含有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从新冠肺炎释放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如何处理拒绝或擅自离开隔离治疗的患者或疑似患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满前离开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1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众安全的,可能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8.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和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劝阻者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9.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患者和病原体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在隔离期满前擅自离开隔离治疗,进入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新型冠状病毒疑似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在隔离期满前擅自离开隔离治疗场所,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0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疗器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哄抬口罩或者其他疫情防控急需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以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22.疫情防控期间,任何人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互联网等公共场所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而帮助传播、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