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具体包括
1.出口或先付汇后收货等交易所得外汇;
2.海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外汇;
3.海关监管下国内免税商品的外汇收入;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港口(包括海港、机场)、邮电通信(不含国际汇款)、旅游、广告、咨询、展览、托运、维修等行业和各种代理业务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外汇;
5.行政和司法机关收取的各种外汇手续费和罚没款;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外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济援助项下回收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债权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存款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获得的外汇;
10.保险机构接受外汇保险的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在境外从事对外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的公司,如从事对外勘察、设计、咨询、招标的公司,在上述经营项目过程中收到的外汇;
13.经批准经营进口业务的外(工)贸公司,从事外轮代理、船务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船舶燃油代理、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版权代理、广告代理、船检、商检代理的机构收取应付汇;
14.境内机构暂收待结汇或暂收待付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入,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资金;
15.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境外旅行社预付外汇;
16.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和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和抵押金;
17.交通部批准的从事国际海运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从事国际货物运输的外国船舶公司和租船公司的外汇收入;
18.捐赠协议约定的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
19.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和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20.居民个人和来华个人的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