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竞赛需要各级工会。
基层工会根据各自的中心工作,对活动中涌现出的模范集体和个人、“五小”竞赛优秀项目负责人、业务技能竞赛前六名、职工教育活动(含自学)优秀学生等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单位制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工会(劳动竞赛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的五一表彰和日常表彰活动中,对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省级“五一劳动奖章”奖励标准为3000元/人,个人一等奖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二等奖为1500元/人,三等奖奖励标准由各级工会确定。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的“五小”竞赛,对创造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或有较大实用价值的优秀创新成果(专利),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省总工会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5000元。市、县工会的奖励标准由各级工会确定。
县级以上工会对业务技能竞赛前六名(1名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省赛奖励标准为一等奖2000元/人,二等奖65438元+0.500元/人,三等奖65438元+0.000元/人。
县级以上工会应对职工教育活动中涌现出的优秀学生(包括自学)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省总工会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市县工会奖励标准由各级工会确定。
县级以上工会命名的劳模(工、师)创新工作室,省、市、县三级工会可分别按照不低于5万元、3万元、654.38+0万元的标准给予工作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