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取证有什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可以凭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来,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经人民法院许可,其他辩护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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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和取证原则
以客户要求的权利为中心的原则。
民事诉讼是为了解决原、被告之间存在争议的事实,而要解决争议,就必须有证据证明。只有围绕争议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由此获得的证据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才能证明。否则,它就是无用的证据。
客观性和及时性原则
由于李实案件是客观存在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必须是客观事实。无论物证、书证还是人证,虚构的事实和经过推测、假设后作出的陈述,都可以写成证据。
因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和搜集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或客观关联的证据。
合法谨慎原则
(1)合法性是指律师应当按照《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收集证据。合法收集证据是保证证据证明力的前提。非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
最终决定的基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调查函或者律师调查专用证明,说明目的,同时必须告知被调查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其次,调查笔录要记录: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被申请人的;调查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律师事务所;调查的年、月、日和地点;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核实,最后由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再次,复制被调查单位的材料,应由主管人员核实,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年、月、日;并附上调查人(代理律师)的证明。最后,调查和向证人收集证据不应通过威胁、欺骗、酷刑和其他非法手段进行。
(2)
细致是指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代理律师要细致认真,不能马虎,收集或提取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各种证据。
比如,当证人回答询问的内容含糊不清时,代理律师应仔细审查问题,询问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内容,并做简单明了的记录。
调查提取证据时,应以原始材料为主;如果真的很难提取原件,可以提取复印件;对可能变质或者被销毁的物证,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还应收集和摘录原始文件;向法院提交时,应先提交复印件,庭审时提交书证原件。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调查取证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律师的调查取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