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职能加快建设“五个湖北”的决定

一、加快建设“五个湖北”是全省人大的重要职责。

加快建设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推进“五个湖北”建设,实现富民强省的宏伟目标,是全省人民的一致愿望和殷切期望,是我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责。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建设“五个湖北”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行动,不负使命,勇于担当。省人大常委会要紧紧围绕推进“五个湖北”建设的目标任务,按照“在全省工作大局中有作为、在NPC系统中有地位”的要求,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各项职权;市(州)、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工作实效。坚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着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五个湖北”建设。第二,发挥人大职能,推进富强湖北建设

充分利用“黄金十年”战略机遇期,大力实施一元多层次发展战略,努力建设繁荣强大的湖北,是全省的首要任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督促和支持政府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四化同步协调发展。要加强经济领域立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传统优势产业、高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立法对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工业强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三农”立法,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保护耕地资源,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产业化水平,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制定发展规划条例,修订城乡规划条例,扎实推进新型城镇化,保障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围绕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督查工作。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推动建设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企业负担监督条例、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条例有效实施,加快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强对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建设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决算的审查监督,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加强经济运行调查研究,督促和支持政府有效化解经济运行风险,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及时作出决议和决定,通过法定程序及时把党委对国家大事的意见转化为国家意志,不断推进重大问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第三,发挥人大职能,推进创新型湖北建设

湖北是科教大省,最大的资源是创新资源,最大的优势是创新优势,最大的潜力是创新潜力。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紧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湖北建设,着力推进思想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研究制定促进自主创新条例,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创新发展文化,营造创新社会环境;研究制定实施专利法的措施,加强专利保护,促进专利成果市场化、产业化和规模化。开展科技进步法、科技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人事工作等专项工作报告,支持政府实施创新主体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大力培养创新人才,培育创新型企业,提升产业创新水平,加快科技优势转化。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农业技术推广的专项工作报告,推动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增强科技对农业的支撑和保障能力。第四,充分发挥人大职能,推进法治湖北建设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积极探索推进民主法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新途径,加快建设法治湖北,是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法治湖北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强立法组织协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坚持立改废并举,适应湖北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修改和废止相关法律法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针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实际和薄弱环节,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和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形式,监督和支持政府严格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完善执法问责制度,强化公共服务,推进信息公开,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制约力。 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监督和支持“两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推进“五个湖北”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进一步完善司法监督工作机制,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增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增强全社会尊法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