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外国优先权的期限是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外国优先权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实现为准,必要时应当附有附图。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对于依赖遗传资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不能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报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和期限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申请专利的,在中国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在十二个月内向外国第一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外国第一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又在中国就同一主题申请专利的,可以按照该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在12个月内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就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