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有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有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竞争无时无刻不在,而竞争中最重要的是公平,才能构建我们美好和谐的社会。以下是运营商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有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1 1.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表现?
(一)困惑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的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字号,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伪造商品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1.限制用户或者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相关商品,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类似商品;
2、限定用户或者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3.强迫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和配件;
4.强迫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测商品质量和性能为借口,阻止用户和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其他商品;6.拒绝、中断或者减少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的相关商品供应,或者多收费用;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3)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1,实施行政强制经营活动,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他人。
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实行地区封锁:限制外国商品进入当地市场或当地商品流向外国市场。
(4)商业贿赂
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暗中给予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相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
(5)虚假宣传。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为公众所知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必须足以在公众中引起误解。
(六)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4.权利人的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7)低价倾销。
不构成低价倾销的四种法定情形:1,出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届满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或停业而降价销售商品。
(八)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1,搭售;2.限制转售价格;3.限制转售区域;4.限制倒卖客户;5.限制技术受让方以合同技术为基础开发新技术。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
1,谎称有有奖销售或者对奖品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式等作虚假表示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不将带有中奖标记的商品、彩票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彩票放在一起的;故意在不同时间将不同奖金数额或奖标的商品和彩票投放市场。
4.有奖抽奖式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
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优质商品。
6.其他有奖欺骗销售。
(十)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经营者实施的诋毁商誉行为,如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用户和消费者不明真相,对被诋毁的经营者产生错误的理解或怀疑,从而不愿意或不再愿意与其交易。
(十一)串通投标。
1.选民相互串通投标,* * *压价,不进行价格竞争;
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二、什么是不当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以违法或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法与其他经营者进行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数不胜数。因此,各国竞争法律制度往往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规定,再具体列举一定时期内典型的、突出的、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明确予以禁止。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1,以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2.商业贿赂;
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6.有条件的交易行为;
7.违规有奖销售;
8.损害竞争对手声誉的行为;
9、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
10,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政府及其下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经营者有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2.哪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使人误认他人商品的混淆行为;利用贿赂等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侵犯商业秘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为,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2)擅自使用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包括简称等。)和名字(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
(三)擅自使用域名、网站名称、网页等的主要部分。,对他人有一定的影响;
(四)其他能够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对手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对手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
(3)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
在交易活动中,企业经营者可以以明示的方式向交易对手支付折扣,也可以向中间商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对手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核算。接受折扣和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如实记录。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行贿,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除非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寻求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荣誉等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不正当竞争中的虚假宣传
根据法律规定,虚假宣传的主要表现如下:
1,产品性能、功效等科学无定论、结论性宣传;
2.对产品性能夸大不实的宣传;
3、利用专利申请号进行宣传;以“忠告”进行虚假宣传;
4.宣传他人的名称、商誉和形象;
5.公布竞争对手的经营状况和资金状况;
6.未经批准,宣称该产品为“首创”或“独家经营”;
7.宣称自己的产品是“换代产品”、“二代”。
经营者有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类型?
1.以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是: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了获得交易机会,特别是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支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员工、合作伙伴、代理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相关人员的行为。
3、误导性虚假宣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以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性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误导性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几种形式:
(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经营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第三人在明知或者应知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并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
(1)卖生鲜。
(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
(3)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或者停业而降价销售商品。
6.条件交易行为
附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或者经营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7、违反有奖销售规定的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通过提供奖品或者奖金来促进销售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以下三种有奖销售形式:
(1)通过谎称中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方式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优价廉的商品。
8、损害竞争对手的声誉。
损害竞争对手声誉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竞争为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9、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招标投标中常见的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1)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2)投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