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限制中的交叉强制许可简介

1,通用强制许可。是指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其专利实施,但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获得许可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给予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强制许可。

2.特殊强制许可。当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专利局有权决定对专利权人的专利给予强制许可,以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众利益。

3.交叉强制许可,也称为相互许可。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强制许可,即一般强制许可、特殊强制许可和交叉强制许可。

1.一般强制许可一般强制许可是指当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但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获得该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给予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强制许可。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自专利申请提出之日起满四年,专利权人未实施或者未完全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以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申请通用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从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处取得强制许可。这里的单位应该理解为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行政单位不能适用;与原专利法相比,新法允许个人在实施条件下申请强制许可。第二,申请强制许可的客体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不是外观设计专利。因为外观设计专利只是产品的形状、颜色、图案及其相互组合,它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在于,外观设计是形式的内容,可以被他人替代,而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内在的本质内容,难以被合理替代。第三,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自专利申请提出之日起满四年未实施或者未完全实施其专利或者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以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2.特殊强制许可特殊强制许可是指当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专利局有权决定对专利权人的专利给予强制许可,以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共利益。特殊强制许可具体包括:

(1)国家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下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的强制许可。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紧急状态或者特殊情况下,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二)用于公共卫生目的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第三次修订的《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为了公共卫生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给予制造和出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

(3)强制许可所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强制许可年度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仅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并且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垄断行为,以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3.交叉强制许可交叉强制许可又称相互许可,是指与之前已经取得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比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依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后专利权人的申请,对实施前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给予强制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前专利权人的申请,对实施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给予强制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自专利申请提出之日起满四年,专利权人未实施或者未完全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以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第五十四条在国家紧急情况或者非常情况下,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