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或季度预缴,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缴少缴。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纳税期的实际数预缴所得税。按照实际人数预缴所得税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l/12或者l/4,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所得税。据此,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月(季)预缴所得税=月(季)应纳税所得额×33%或月(季)预缴所得税=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25%。
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在年度终了后,按月(季)预缴,在规定的期限内汇算清缴。计算公式为:年应纳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3%;计算应纳(退)所得税=年应纳所得税-月(季)预缴所得税总额。
如果你在第一季度末的累计利润是A,那么此时你要预缴A*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第二季度累计利润小于A* (B),那么这个月就不用交所得税了。如果高于A,你要交(B-A)*0.25的企业所得税,以此类推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
也就是说,从第一个季度到后面的几个季度,你会依次对比利润表的累计利润。如果后一期大于前一期,则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预缴所得税。如果少于那个数,你不必支付它。所以你的情况,第四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65438+万元,第三季度缴纳2.5万元后减去7.5万元。
扩展数据: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和可抵扣项目的金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服务而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亏损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营业外支出、经营损失和投资损失。此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进行调整。除了成本、费用和损失之外,企业所得税的法定扣除项目还规定了一些根据税收法规需要调整的扣除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当据实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准予扣除。
(2)应纳税工资的扣除。条例规定,企业的合理工资薪金应当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了已实施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是,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是不扣除的。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相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来界定“合理”。
(三)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此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应纳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相应增加。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
(4)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不予扣除。
⑸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社会招待费。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应当在下列限额内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额(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两证合一”的方法。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到60%,以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统一的比例去除业务招待费的个人消费部分;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定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用于防止部分企业为了不增加40%的业务招待费,使用多开的发票甚至假发票来抵扣业务招待费。
参考资料:
企业所得税-百度百科